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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文本及其变迁方式

  

  (二)宪法解释的灵活性有利于促进宪法文本自身与其所处的社会情势相适应。宪法一旦制定出来,就以文字的形式被定型化了,这种定型化的宪法文本与不断变化着的社会实际必然产生不相协调之处。宪法解释是宪法在实施过程中由于特定事件的发生而对宪法文本含义进行的说明,释宪者可以结合具体情况,灵活地将定型化的宪法文本作出符合客观需要的解释,赋予死板的文字文本以鲜活的实际意义,能够避免呆板地套用过去的成规来应对已经变化了的社会实践,从而逃脱过去“死亡之手”的控制,使宪法成为一部“活的宪法”(Living Constitution)。[14] 而宪法修改的程序十分复杂,往往需要花数年时间去调研和论证,加上由于宪法修改比一般制定法修改有更高的要求而不容易获得通过,这就会导致宪法的僵化,无法使宪法文本的内容随时代变化而变化,不能满足社会发展对宪法提出的新要求,因此这种宪法文本变迁方式具有滞后性的特点。宪法是为了满足人类生活的需要而制定的,要保持宪法旺盛的生命力,就必须使它与时代同步,为此,宪法解释就成为将宪法的文字文本与实际生活中的社会文本结合起来的重要桥梁和必要手段。释宪者在特定事件中根据宪法的精神和原则,通过权衡个案中涉及的相关利益,在历史与现实、个案当事人与国家社会关系的往返流转中,对宪法文本的含义作出符合当下情势的说明,起着“活着的宪法宣示者”[15] 的作用,使宪法不至于落后于时代发展,进而防止宪法文本与其所处的社会文本相脱节,促进宪法文本变迁过程中与社会情势的变化相一致。


  

  (三)宪法解释的渐变性能够防止宪法文本的突变所引发的社会不适。宪法作为根本法,必须保持稳定以维护其权威性,这是保障宪法实施和实现国家稳定的重要保证。同时,宪法又是社会的产物,要随社会发展而变迁,那么,怎么才能在保持宪法文本稳定的同时又使其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需要呢?保持宪法文本的稳定并不意味着宪法一成不变,宪法文本的稳定性是在动态中的稳定。美国法学家庞德曾说:“法律必须稳定,但又不能静止不变。”[16] 法律天生具有滞后性,而社会则是不断发展变化的。马克思在谈到“法律基础”时指出:“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们的幻想;相反地,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17]为了使宪法文本适应不断更新中的社会文本,它自身必然要处于不断的变迁之中。然而这种变迁应当是渐变的而不应当是突变的。如果不断地创制新宪法宪法文本时常处于突变之中,必将使人们感到无所适从,引起社会局势的动荡不安。为了维持人类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必须维护宪法文本在保持必要稳定性条件下的渐进性,这样才符合宪法作为保障权利的根本法的本质特性。保持宪法渐进性的唯一正确方法就是宪法解释的方法,这种方法可以根据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状态而对宪法文本的含义作出符合客观实际的说明,它是在不动摇宪法文本的基础上进行的,不需要修改宪法条文,避免了宪法因社会生活的变幻无常而频繁变动,从而保持了宪法的稳定性;同时它又根据情势的变更权衡各种因素作出符合客观实际的判断,不至于出现与现实相矛盾和冲突的局面,避免了宪法的刻板和僵化。[18] 因此宪法解释既能保持宪法文本的稳定性,又能与社会发展相协调而具有适应性,从而能够防止宪法文本的突变所带来的社会动荡与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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