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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宪法文本及其变迁方式

  

  德国学者魏德士认为,法学也是文本学,它涉及到法律文本、法院的判决和制订新文本的计划。[12] 从作为一个整体的宪法文本来看,它涉及的不仅仅是宪法的明文规定,这些规定要在社会中得到实现,势必与法院发生联系;同时,要真正实现文字文本宪法的内容、保持文字文本宪法的权威,就必须使它在民众中获得认可与尊重。而要作到这一点,就必须使文字文本宪法与时代同步,必须时时关注现实中变化着的各种环境和当下通行的社会观念,所有这些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作为一个整体的宪法文本的内容,从而形成了一种沃伦所说的“社会文本”。[13]


  

  因此,文字文本宪法在实施过程中势必与非文字文本宪法相结合,发生从文字文本宪法到非文字文本宪法的变迁,这种变迁的途径和方式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各国传统和历史文化环境的影响,但通过对世界各国宪法文本变迁的考察发现,迄今为止,宪法解释是宪法文本变迁最主要的途径和方式。


  

  三、宪法解释之于宪法文本变迁的意义


  

  前文已述及,宪法文本的变迁方式有多种,它们在不同的情势下有着自身发生和存在的缘由,同时又各自对宪法文本的变迁具有相应的意义和功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宪法文本的发展变迁。由于宪法解释学是宪法学的核心,宪法解释学又主要涉及宪法解释的方法和宪法适用的技艺,而宪法文本变迁又关涉到宪法发展过程中如何有效地保持宪法权威、以及如何调适宪法文本自身与其所处的社会文本之间的关系的问题,因此宪法解释自然应当成为宪法文本变迁的基本途径和主要模式。宪法解释这种变迁模式具有不同于其他变迁模式的特性,正是这些特性决定了宪法解释之于宪法文本的变迁具有非同寻常的意义。


  

  (一)宪法解释的权威性有利于维护宪法文本变迁过程中保持适当的稳定性。各国的宪法解释机关在国家机构中都具有较高的权威地位,如实行司法解释制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和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实行立法解释制的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实行专门机关解释制的法国宪法委员会等。由这些宪法解释机关的职权和地位所决定,它们对原宪法文本内涵所作的解释形成了与原宪法文本并列的一种新文本,可以把这个新文本看作是对原宪法文本的补充或修正,并且往往都与原宪法文本自身具有相同的效力,其他任何机关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宪法解释这种权威性能够保证宪法文本在变迁过程中保持一定的连续性和稳定性。而其他宪法文本变迁方式如立宪和修宪方式都会导致原来的宪法文本的废弃或产生更大的变化,有可能造成原宪法文本在适用过程中的中断,不利于维护宪法文本的稳定性,也无法保持社会秩序的协调与连贯。而宪法解释是宪法在适用过程针对特定的具体事件而对宪法条文含义进行的说明,它不改变原宪法文本的形式,更不会引起原文本的废止,因此在维护宪法文本的稳定性上具有独特的意义和功能,也有利于维护宪法在民众心目中的权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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