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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土地刑法规范的缺陷及其完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同时,为便于司法认定,应当通过司法解释界定“公共利益”的概念,并明确非法征收行为“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


  

  3.增设“破坏土地质量罪”


  

  破坏土地质量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开发利用土地,造成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水土流失、地面沉降等土地质量下降的行为。我国《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都有要求保护土地质量的规定。其中,《土地管理法》第74条规定,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但在现行《刑法》中,却无相应的罪名,使《土地管理法》该条关于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无法落实。破坏土地质量的行为使本已十分紧缺的土地资源雪上加霜。有专家测算,我国现有土地面积只能养活15亿到16亿人口,预计到2025年,我国人口就达到15亿,这说明我国土地的人口承载力即将接近临界状态。而据统计,我国将近1/3的土地荒漠化或接近荒漠化{14}。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等土地质量的下降,主要是由于人们无序、过度、不合理的开发利用造成的。随着我国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加快,人们对土地开发利用的范围将越来越宽,如果再不对已经弥足珍贵的我国土地资源进行保护,我们的生存将面临威胁。为此,鉴于其他法律保护力度不够的现实,《刑法》应当及时介入,增设“破坏土地质量罪”。


  

  四、结束语


  

  当前,在金融危机的冲击下,为防止经济衰退,中央提出以4万亿投资力保经济增长。在此背景下,大量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必将启动,而作为项目投资要素之一的土地,在其中自然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因此,如何在保经济增长的同时保护土地资源就被提上议事日程。笔者以为,保经济增长不能以牺牲土地资源的保护为代价,我们宁愿放弃一些土地投资项目,宁愿放缓GDP的增长,也要选择保护宝贵的土地资源。为此,作为最后保障法的刑法规范,应当及时进行修改、完善,为保护土地资源尽一份力量。


【作者简介】
叶旺春(1978—),男,福建福安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博士生,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
【注释】有些学者认为,破坏土地资源的犯罪只包括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和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4个罪名。但笔者认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包括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排放、倾倒危险废物造成重大后果的行为,应属于破坏土地资源犯罪的范同。
此处列举的罪状依据的是《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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