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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刑法中的“存款的占有”:现状、借鉴与启示

日本刑法中的“存款的占有”:现状、借鉴与启示


李强


【关键词】日本刑法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存款占有问题反映了刑法中占有所具有的不同属性、类别之间的错综复杂关系。这是因为,刑法理论虽然强调,相较于民法上的占有,刑法中的占有具有更强的事实支配性,但该事实性支配并未被限定为纯粹物理的、现实的支配,而也包括社会的、规范的支配。即,考虑到财物的大小、形状、性质、价值高低、所在场所的性质以及与人的时间、场所关系等因素,虽然没有物理的支配,但从规范的、社会的见地出发,在作为该物适当管理方法的排他性被承认的场合,占有事实也被认可。[1]但是,如此考虑会导致如下问题:就某一财物,上述两类支配--物理的、现实的支配与社会的、规范的支配--同时存在,且分属不同主体时,承不承认基于社会的、规范的支配而形成的占有,以及该财物的占有归属如何?存款的占有就是适例。一方面,金钱处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物理支配之下;另一方面,根据存款合同,存款名义人有权向银行请求支付等于或者小于存款额度的现金,银行则有义务支付,即存款名义人在法律上支配着与存款等额的金钱。


  

  对于存款占有问题,我国尚未广泛、深入研究,但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相关案例,需要我们探讨、解决。例如云南的何鹏案。[2]相反,在日本存款占有问题已经得到了广泛、深入探讨。对此,笔者意在陈述、总结、评价日本相关学说,以对我国处理这一问题有所借鉴、启发。接下来,笔者就区分不同情形,评述日本刑法判例、理论关于存款占有的观点。


  

  二、行为人与原金钱所有人之间存在委托信任关系的场合


  

  (一) 以存入自己名义账户的方式保管被委托的金钱


  

  1、肯定说


  

  在这一场合,判例的主流肯定了行为人(存款名义人)基于存款的对金钱的占有,从而认定行为人构成委托物侵占罪(以下称肯定说)。其适例是,村长将被委托给自己保管的作为村子基本财产的金钱存入自己的银行账户,后来又出于自己利用的目的提取该笔款项。对此,日本战前最高法院1912年10月8日判决做出了前述认定。学界通说对此也持赞同态度。[3]


  

  肯定说的理由大致如下。


  

  行为人作为存款名义人,对与存款等额的金钱享有合法的存款债权,基于此可以肯定其对该金钱的占有。侵占罪中的占有不仅包括对财物的现实支配,还包含对财物的法律支配。财物所有人与行为人,即财物占有人,之间具有委托信任关系是委托物侵占罪中占有的成立前提。基于这一关系,行为人对财物拥有一定程度的处分权,处于在法律上可以部分地处分财物的地位。因此,行为人是否拥有这一权限、是否处于这样一种地位、是否有滥用这一权限和地位的可能,就成了判断以下事项的关键:行为人是否在法律上支配了财物,从而构成委托物侵占罪中基于法律支配而形成的占有。在本场合下,(1)行为人受委托保管金钱,且被允许以将该金钱存入自己名义账户的方式来保管该金钱。由于是存入自己名义的账户,所以,行为人与银行之间就成立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对于银行,其作为存款名义人,就处于一种可以合法支配与存款等额的金钱的地位;(2)“存款者和银行之间所形成的、请求银行返还和存款额度相同的现金的权利即存款债权和一般的债权相比,履行的可能性极高,存款者将银行作为金库的代用品进行利用,任何时候都能拿出钱来,对存款的自由处分也很容易。”[4]基于这两个理由,可以认定行为人(存款名义人)在法律上支配了与存款等额的银行内的金钱。


  

  侵占罪的对象必须是“他人的财物”,虽然在民法上金钱的占有和所有是同一的,但是,对于被委托的金钱,仍然能够认定其为他人所有的财物。根据民法原理,当作为受托人的行为人从委托人那里接受金钱时,金钱的所有权即转移给受托人。因此,是否存在成立侵占罪所要求的“他人的财物”就有疑问。对此,日本判例和学说的主流认为,被委托的金钱仍然是他人所有的财物。例如,被告人从T等数人那里接受了代买茶叶的委托,保管着用于购茶的钱,后来,被告人将该笔金钱作为自己的生活、娱乐费用予以消费。对于这一案件,日本最高法院1951年5月25日第二小法庭的终审判决认可了这一被委托金钱的他人性,从而判定被告人构成委托物侵占罪。对此,学者认为,民法看重金钱作为支付手段的流通性和可替代性,从而注重保护动态的交易安全,但刑法则不同,其注重保护财产的法秩序以及财产的静态安全;况且,即便是金钱这样的可替代性很高的物,基于委托人的委托意图,也不允许受托人自由处分;因此,在这类情形中,金钱具有一定的特定性,可以认为,金钱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委托人。[5]那么,在受托保管金钱,从而将之存入自己名义账户的场合下,尽管与前述代购茶叶案相比,保管形态不同,即一者为现金,一者为银行存款,但是,行为人都会因为委托人的意思而不能自由处分被委托的金钱。因此,在这一场合下,可以认为金钱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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