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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首例反垄断法宣判案带来的思考

  

  我国行政执法机关及法院系统普遍缺乏反垄断法专业知识的训练以及经验积累,这种情况下,通过行政性配套规则及司法解释来细致规范反垄断法实施,为案件处理提供明晰的指引,这对于增进当事人的预期,节约社会成本以及促进反垄断法威信的建立都大为必要与迫切。


  

  (二)法院作用将突显


  

  我国反垄断法执法制度设计上沿袭欧陆的行政主导模式。然而从反垄断法颁布后的实际情况来看,不仅法院已经受理了许多和该案类似的反垄断法私人诉讼案件,而且更多的私人反垄断案件正在或即将涌向法院,这突显了司法权在反垄断法实施中的重要作用。


  

  在目前我国法律规定过于抽象,行政机关主动依职权启动反垄断法执法在短期内仍遭遇规则不清的现状下,反垄断法的行政执法功用短期内必定有限。由直接相关利害关系人启动的私人诉讼,则突出了现阶段法院系统在反垄断法实施中的特殊作用。当然,大量私人诉讼案件的出现也给法院系统带来了巨大挑战。我们应该认识到的非常重要的一点是,法院审理的反垄断私人诉讼案件往往涉及消费者基础权益维护,社会影响大,而我国目前急需培育竞争文化,因此法院对于竞争文化培育的作用可能在现阶段较之行政机构更为明显。


  

  (三)私人诉讼当扶持


  

  从世界范围内看,反垄断法的私人诉讼模式以美国为代表。我国反垄断法第50条原则明确了反垄断法民事责任,为反垄断法私人诉讼设置了空间。但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非常原则,有关诉讼主体的资格认定、损失额的确定、举证责任、与行政执法体制的衔接等关键问题均待明晰。虽然反垄断法明确了行政主导执法模式,但在目前三分行政执法模式存在先天缺陷的情况下,推动私人诉讼对于弥补行政执法缺陷可能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因此,有必要健全制度对反垄断法私人诉讼予以扶持。如司法程序方面适度的举证责任倒置、行政机构调查处理决定或采集的信息对私人诉讼的辅助支撑以及诉讼费用减免等,并积极探索反垄断公益诉讼机制的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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