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我国商业标识立法体系的模式选择

  

  (二)《商标法》立法技术较成熟


  

  立法技术的成熟程度,也是影响法律体系形成的一个重要因素。成熟的立法技术可以从一个侧面保障整个法制系统有效地运行,从而能够满足国家、社会对立法提出的种种需要。新中国的《商标法》自1982年颁布后,已历经20多年的发展和变革。1993年《商标法》的第一次修订,使立法和时代经济发展保持同步。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2001年《商标法》经历了第二次修改。此次修订内容变化较大,增加了一些新规定,以和我国参加的相关国际公约相衔接,同时《商标法》自身也得到了极大的完善,其立法技术日渐成熟。修改后的《商标法》较好地反映了立法者的意图、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吸纳了商标法理论的最新成果,在制度的设计和条款的安排上更加严谨和科学,条文的文字表述也更加准确和清晰。笔者认为,现行《商标法》的立法技术相对成熟,以此为基础,针对商业标识保护存在的问题,对其进行整合改造,使新的法律成为商业标识立法体系化的主导法律,能够降低立法成本,同时可充分利用现有立法资源,提高立法效率。


  

  (三)《商标法》具有较广泛的社会基础


  

  商标法律制度在中国已实施20多年,相对于《专利法》和《著作权法》而言,《商标法》颁布的时间较早,实践中商标管理实务一直没有中断,企业和民众对商标比较熟悉,形成了较广泛的社会基础。在《商标法》的基础上进行调整和扩容相关商业标识,大家容易接受。对于管理部门来讲,重新学习的成本也较低,便于执法部门进行操作。同时,选择现行商标法作为新的法律的基础法进行改良,也有利于保持立法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四)可借鉴国外相关立法


  

  目前国际社会的潮流和趋势是在传统商标法的基础上进行扩充和改造,提供对商业标识的法律保护。例如, 1992年《俄罗斯联邦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商品原产地名称法》保护的对象既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又包括商品原产地名称。美国商标法修改之后,把一些新出现的商业标识纳入其中。该法的保护对象不仅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还有颜色商标、立体商标、气味商标、音响商标、地理名称等;而且对商品形象(trade dress)也予以保护。德国于1994年10月25日公布了彻底修改的新商标法,取代了已有百年历史的旧商标法。 [17]德国新商标法的全称为《商标和其他标志保护法》,将商标、商业标识和地理标志作了统一规范,特别是对企业名称和商标提供了统一保护。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