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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标识立法体系的模式选择

  

  (四)商标法基础上的扩充模式


  

  商标法基础上的扩充模式,是指在原有商标法的基础上,对保护的客体和范围进行增容和扩大,及时吸纳对经济生活产生重大影响的商业标识,并对其提供保护的立法模式,代表国家为俄罗斯。1992年9月23日俄罗斯联邦总统批准发布了《俄罗斯联邦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商品原产地名称法》。这部立法保护的对象和范围正如其立法名称一样,具体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原产地名称。在这部法律中,对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原产地名称给与同样的保护,整部法律简洁易懂并呈现出结构清晰的逻辑美。


  

  商标法扩充模式的优势表现为:其一,立法相对成熟,其在原来商标法的基础上进行扩容,变化不大,人们容易接受;其二,法律具有一定灵活性,适应现实生活的变化,调整的范围进一步扩充;其三,相对于制定新法而言,立法成本较低;其四,由于有一定的社会基础,人们对原来的商标法比较熟悉,再学习的成本也较低。但采用这种模式保护的商业标识的对象范围有限,受其法律名称的制约,主要是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原产地名称,不能涵盖其他的商业标识。


  

  (五)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融合体模式


  

  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融合体模式,是指在一部法律中将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内容结合起来,共同承担商业标识保护任务的立法模式,其典型代表国家为加拿大。加拿大于1985年制定了《商标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于1995年进行了修改。该法的特点之一是在其中规定了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同时,针对商号与商标的保护问题,还规定了应考虑的因素。


  

  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融合模式保护商业标识有其显著的特点。该立法模式既考虑到了保护商业标识权利人的利益,同时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角度,保护了正当竞争者的利益。这种立法模式较好地实现了商标法模式体现的“权利本位”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模式彰显的“社会本位”的两种立法价值观的统一。但该模式在立法的构成和协调上难度较大,毕竟反不正当竞争法带有公权的色彩,是一种事后的救济手段,如何在一部法中科学合理地协调它同带有私权属性的商业标识权之间的关系,需要进一步的探讨。


  

  对于上述立法体系模式的优劣,笔者不能妄下定论。但对商业标识立法体系模式类别的研究,有利于我国商业标识立法体系化模式的理性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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