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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商业标识立法体系的模式选择

我国商业标识立法体系的模式选择



——基于我国《商标法》第三次修改的思考

王莲峰


【摘要】现代社会商业标识立法体系的模式可分为知识产权法典模式、商业标识法模式、商标法模式、商标法基础上的扩充模式、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融合体模式。我国商业标识立法体系的模式,应基于中国立法的现实基础和目标取向进行选择,以主导式法律模式为我国商业标识立法体系的法律模式。我国应以《商标法》第三次修改为契机,在现行《商标法》基础上整合成《商标和其他标识法》,以此作为我国商业标识立法体系的主导式法律。
【关键词】商业标识;立法体系;模式选择;商标法修改
【全文】
  

  目前我国《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已进入关键时期。《商标法》的前两次修改,主要是从商标和《商标法》本身去考虑问题,难免有其局限性。现行《商标法》仅关注对注册商标的保护,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商业标识族群中,除商标之外的如商号、商业外观、地理标记、域名等其他商业标识的财产价值日益凸显。但与其他商业标识相对应的法律规范,要么立法效力低、要么立法呈现空白,使得现有的商业标识立法不能对这些商业标识提供有力的保护。为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立法局面,笔者认为应将我国《商标法》的修改置于商业标识立法体系的整体背景下进行考虑,提升商业标识立法理念。


  

  一、国外商业标识立法体系的模式类型及评析


  

  笔者在考察了相关国家商业标识立法体系模式的基础上,首次总结并提炼出了当代社会商业标识立法体系模式的几种类型,即知识产权法典模式、商业标识法模式、商标法模式、商标法基础上的扩充模式、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融合体模式。


  

  (一)知识产权法典模式


  

  知识产权法典模式,是指将各种商业标识和其他知识产权融于一部《知识产权法典》中予以系统保护的立法模式。这种模式又可分为知识产权法典汇编模式和知识产权法典编簒模式两种。实行知识产权法典汇编模式的代表国家是法国和菲律宾。在这两国法典中,明确规定了商业标识的保护对象和具体内容。但这两部法典只是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单行立法汇编整理成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是一个相对松散的集合体。如1992年《法国知识产权法典》,就是按照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主题,将当时23个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单行立法汇编整理而成的。 [1] 毋庸讳言,法的汇编可以使法集中化、系统化,便于查阅和引用。但这种汇编式的立法结构可能欠缺整体的逻辑性和体系性。各部门法在体例上仍然保持相互独立,有关执法程序的规定在行文上较为重复。 [2] 从法理上而言,法的编簒的主要任务是统一同类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与法的规范,形成一个系统的整体,消除立法中的矛盾和混乱。 [3] 知识产权法典编簒就是对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规范进行整合,对其加以修改和完善,最终形成一部系统的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关于法典化问题,萨维尼有过精辟的论述。他认为,一个完美的法典,必须是基于法律的真正基本原则而构成的有机体系,而该法律原则必是历经一段时间之后的产物。对于法律原则的全盘了解,是法典化不可或缺的前提。但当时的法律人,并未具备掌握真正法律原则的能力。 [4] 可见,制定一部体系完整、逻辑严谨的知识产权法典要求很高。目前世界范围内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知识产权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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