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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的艺术

  

  说法律解释学是一种解蔽的艺术,多少与立法上的语言表述原则要求相悖。立法语言在原则及技术上反对用模糊的语言,要求用朴实、准确、易懂、明确的语言,法律必须是明确的行为规范,这与外交语言相比较,可能更加明显。外交语言虽然不能说谎话,但讲究委婉、着义含蓄、注重模糊、力求折中、废话很多,很多情况下是环顾左右而言他,“无可奉告”也经常使用。而在法律问题上,法律人的回答则不能这样,应尽量明确,含糊的语言会使人们丧失对法律的信任,并会引起很多误解。因此对外交语言来说,确实存在着解蔽的问题。但是,如果我们以法律文本为解释对象的话,就会发现一般的人可能不太清楚很多法律表述的意义,尽管大部分法律人能够明白其中的含义。法律的模糊多是因为事实与案件遭遇出现了不吻合状态,以至于我们无法对事实的法律意义叙说清楚。解释不应该说是解法律文本之蔽。从法治是使用明确的法律规范来进行统治的角度看,法律文本中被遮蔽的东西并不重要,也许那只是一个历史的问题,而不是法律解释学的问题。法律最主要的功能是充当人们的思维指南。因而法律解释活动不是在解蔽什么,而是在解释中不断完善法律,解决纠纷。在解释过程中,如果说存在解蔽的话,也许案件事实的法律意义是需要“解蔽”的,我们应该尽量看清事实的真相,以便能够准确地赋予其法律意义。根据法治原则,法律的意义应该是清楚的,而不清楚的只是事实的法律意义。如果说法律解释中存在着解蔽现象的话,那也只是揭示事实的法律意义。就像外交辞令中的“无可奉告”一样,说它是含糊的,其实也是清楚的,无非是在默认事实的情况下,不愿意证实或者评论而已。法律解释的独断性告诉我们,法律中已经含有解决问题的规范,尽管这一规范不是现成、完善的,但绝不是没有法律。所以说到解蔽,我们必须注意解蔽什么,而不是说法律文本中存在着秘不示人的意义。法律具有多义性,这是显而易见的,也是法律解释学与哲学解释学不一样的地方。正是由于法律与事实之间的意义关系需要我们通过解蔽来实现,才使得法律解释学成为一门艺术。


  

  法律是明确的行为规范,并不意味着法律能够像日常语言那样被普通人轻易地理解。特别是在论辩式审判方式中,当事人对法律并不是很清楚,加之在司法审判中许多的提问含有律师设计的圈套,一不小心就会掉进法律陷阱。对一般人而言,在诉讼中需要法律人给他解蔽或者干脆让他回答“跟我的律师去说”。法律是一门艺术,需要长期的学习与实践才能掌握。法律实践中的很多东西具有“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精妙之处。法律人区别于其他人的是“法律家语言背后的推理、论证和思维方式”。[27]在有了各种方法以后,人们一般认为按照方法来落实就行了,似乎没有什么神秘的。法律解释方法就像法律条文一样,并不是像技术规范那样操作,而是需要灵活地根据情境来进行智慧地处理。法律解释方法“智能”的使用是“不可言妙”的。如果这样下去,法律方法论就可能成为玄学而走向神秘化。在2007年广州召开的第二届全国法律方法论学术研讨会上,杜宴林博士明确反对把法律解释方法神秘化。当时笔者还没有感觉到法律解释方法神秘化问题的严重性。在2008年第27次珞珈山法律方法论坛上,笔者把法律方法定义为“要在规则与无规则之间寻求智慧”时,引起了与会学者的警惕,他们主要担心这种定义可能使法律方法的研究与学习走向神秘化。理论如果不能普遍化,不关注一般性的知识,确实有可能走向神秘化。不过笔者又认为,如果只是传授法律方法的一般知识性原理,并不会有什么问题,因为知识并不等于能力。对于知识,只有智慧地运用才能转变为能力;并且没有知识,能力与智慧也很难产生。也就是说,知识是能力与智慧实现的重要条件,而非能力与智慧本身。强化法律解释方法方面的训练,仅仅意味着让学生学到更多的实用性知识而已。因此,笔者虽然反对把法律方法神秘化,但在知识培训的基础上,还是应该把能力的培养与提升当成主要任务。这种能力的提升需要教师与学生获取更多的实践经验。而问题是,实践经验不是学生能够在短期内就可以获得的。


  

  尽管法律是明确的行为规范,但实际上由于法律是用语言表述的,因此语言所有的缺点在法律中都会“表现出来。虽然法律语言比其他语言有更多的确定性,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都是明确的行为规范。法律的确定性永远都是立法者的追求;而在司法中,法律的不确定性、模糊性更是经常存在。法律本身具有的不确定性以及模糊性,使得法律的诸多含义好像是被遮蔽了。这个被遮蔽的含义也许就是”隐含的法律“。法律解释者的任务,就是把这些隐藏的法律意义揭示出来。文字表述上的隐含不彰,并不一定意味着法律就是不确定的。因而在具体的案件中,法律的含义需要我们经常地去解释并加以确定。在德沃金看来,只有通过解释我们才能够真正知道,法律命题什么时候可以说是真的。[28]当然,这种说法似乎忽视了对法律规范作用的明确,尽管在多数情况下案件与法律都是明确的。因为很多人认为,法律解释方法主要适用于疑难案件。疑难案件与简单案件的区分是清楚的,在简单案件中法律是清楚的,而在疑难案件中法律则是模糊或矛盾的。但问题是,是什么造就了疑难案件?是什么使得案件成为疑难案件?造就简单案件的是明确的法律事实和清晰的法律规范,而疑难案件则可能是因为我们解释不清楚法律与事实,使得案件出现多个答案或没有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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