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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的艺术

  

  四、法律解释是一种解蔽艺术?


  

  有人说法律解释的目的在于解蔽,可问题在于,什么被遮蔽了,在哪里遮蔽了?法律是明确的行为规范一直是法学理论中的公理性命题。在传统的法律解释理论中,有所谓法律解释的“主观说”、“客观说”和“折中说”。按照“主观说”,被遮蔽的是立法者的意志,所谓解释就是要明确立法者想言说什么。可问题在于,立法者的意志是被人能够解释清楚的吗?甚至到底有没有立法者的意志都有疑问。德国法学家早已揭示了立法意志的虚幻性,即主观的“法意说”实际上是不可能的。[23]法律的意义最多能在法律文本的字里行间看出,与其说是主观的还不如说是客观的--那种独立于解释者主观意志的客观意义。但是,这里存在很多理论难题。首先,这里所探寻的意志究竟是立法者的意志还是字里行间的意义?立法者的意志是否只能从法律文本的字里行间来探寻?其次,究竟是法官的意志还是诉讼参加人的合意?这样一来,“客观说”实际上是主观的,正如上述在选择运用什么样的解释方法上法官就有很大的选择权,如果在法律之外的所谓客观的事物本质中进行选择,法律意义的流变性就会更大。法治的本来含义是要限制法官的自由决策,而所谓“客观说”使其主观性更加多样。按照“客观说”,法律解释所要解蔽的是隐含在法律中的客观意义。但是,问题在于,所有的解释都是解释者的解释,因此解释所揭示出来的疑团只是解释者心目中的迷雾。被遮蔽的不是别的,而是掩盖着解释者“目光”的无知之幕。因此,没有绝对的“客观说”,所有的理解与解释都是含有主观与客观因素的界定。“解释并非要对被领会的东西有所认识,而是要把领会所筹划的可能性整理出来。”[24]


  

  解蔽意味着把法律的意义搞清楚,而这需要运用法律解释的方法。法律解释活动最主要的是把事实的法律意义搞清楚,而解释事实主要是根据法律来进行的。法律如果从整体上是不清楚的,那就无法作为思维的根据和判案的标准。从艺术的运用方法看,我们首先应把法律解释的目标搞清楚。在这个问题上我们经常被迷惑,好像法律解释的目标是把不清楚的法律文本说清楚,解释法律的含糊之处。但是,我们看到,把含糊的法律搞清楚仅仅是赋予事实以法律意义的前提。如果说法律解释是解蔽的方法的话,那么被遮蔽的是事实的法律意义,只有“它”在没有被赋予法律意义以前是处于待定状态的。但是,传统的法律解释学搞错了这个问题,它们都把法律解释的研究重点放到了对法律文本的解释,而放弃了对法律事实的解释。的确,对法律文本来说,所谓法律解释实际上就是把不清楚的法律说清楚。就像布津尔所说:“如果法律没有不明确之处,就不存在解释问题,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解释不仅无益,而且还是有害的。明确的法律条文需要解释的唯一情况是立法者在制定这项法律条文时出现了明显的笔误或差错。”[25]布津尔只看到了法律解释的一个方面,而没有看到法律解释的最终目标。我们把法律文本的含义说清楚的目的,也还是要赋予事实以法律意义。不是为了说清楚法律才解释法律,而是为了用法律解决纠纷才解释法律。“语言通过语词、句子,通过概念、命题、祛出遮蔽,使事物、事实显现其存在。任何语言和概念都是随着对事物和事实进行切分的结果。”[26]这是对事实真相的认识。但是,法律解释比认识事物的真相更近了一步,要在认定真相的基础上解决纠纷,给事实附加法律意义。在进行法律解释时,如果法律文本是清楚的就不再需要解释了,需要的是直接在推理中加以运用。如果在法律与事实遭遇以后出现了法律的模糊,就需要运用法律来进行解释。在这里,法律解释主要是指司法解释或司法过程。解蔽主要不是在说法律文本中隐含着什么,而是在说法律与案件遭遇时,事实所承载的法律意义是一种待确定状态,法律与事实之间的幕布需要法律人揭开。从这个角度看,解蔽只是一种比喻,实际上法律与事实之间并没有什么秘密需要揭示。换句话说,所谓解蔽就是寻找答案或者判决理由。在司法过程中,最大的模糊不是法律自身含义不清楚,而是事实的法律意义待定。判决的过程需要相应的技术,因而很多人就把解释的方法称之为解蔽的艺术。实际上,解蔽与解释并没有实质的区分。只不过在哲学解释学的用语中,由于过度强调了解释的创造性,因而一些学者认为对这些创造性应该加以抑制,进而才认为解释就是解蔽。简言之,解蔽就是解释文本中已经存在而没有被人们发现的意义,意味着把隐藏着的东西揭示出来。法律解释就是法律文本意义的延伸,在没有解释以前,不是说法律文本本身的意义不清楚,而是说法律与案件遭遇以后出现了模糊或案件的法律意义不甚清楚。法律解释学就是要研究这两个方面的模糊之处,而法律解释的任务就是要消除这种模糊,使其变得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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