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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学教育的发展趋势与改革任务(下)

  

  第四,法学教育评估制度。这里的一个重要问题是法学教育的入门制度,即要设立一所法学院需要具备哪些条件。直言之,即建立法学教育的资质制度。该资质可分为两个等级,少量的法学院可以被评为A级,A级法学院可开展法学的博士与职业硕士教育,B级只开展法律职业硕士教育。有资质的法学教育毕业生方可参加司法考试。要明确这个制度,但其标准是依靠行业标准还是国家标准需作出选择。前者出自法律职业共同体自身,由法学家们共同组织权威机构来制订。这个行业内部的标准能把法学教育自身的规律和要求更好地体现出来;后者出自政府,国家标准可能需要把法学自身特征之外的特定公共政策因素和利益要求考虑进去。此外,对法学教育质量的评估制度也是一个重要问题。法学教育的评估也是需要我们去创立的一个制度。只有充分体现法学自身的规律和价值追求,评估体系才能发挥促进法学教育水平的功能。我们需要在精英教育和职业教育并重的基础上,综合理论修养、专业技能、职业伦理等多重评估标准,方可建立起一套科学合理、体现法学特色的评估制度。


  

  法学教育的制度要创新,上述四个方面是必不可少的,这些也是法学教育发展趋势当中必然伴随着的问题。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与法学教育制度创新密不可分的一项内容,是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问题。法学教育不同于其他专业教育的一个特征是其明显的政治性,即要把推行国家价值观作为法学教育的重要目标来对待。任何国家的法学教育都概莫能外。法学教育的实质是以塑造国家价值观为目的的。在这个意义上,法学教育就是国家意识形态教育,也是国家价值体系教育。在法学院校中开展法治理念教育,无论对于何种类型的法学院、特色如何、将来发展前途如何,都具有不容置疑的重要意义。法学人才如果要承担治国理政重任,就不能只是一个法匠,而应该是一个懂法律的政治家。法学的意义在于改善对于正义的管理,法学人才的特征就在于其有永恒的形成为信仰的理念。对于法治理念,我有几个基本认识。


  

  首先要看清楚它的理论地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一个系统的和业已成熟的理论体系,是科学发展观在法学教育领域中的具体表现和重要组成部分。


  

  其次,要明确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整个法律意识中的定位。我们可以用十七大报告中所使用的几个概念来作一下比较说明。报告第一次使用了“公民意识”这个概念。比“公民意识”层次要求更高的,是“法制观念”,比“法制观念”层次再高的,就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普遍化,形成社会共同信仰之后,就有了法治精神。“法治精神”也是十七大报告所使用的概念。当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转化为我们的生活方式的时候,就形成了十七大报告中提及的“法治文化”。因此,公民意识、法制观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治精神,最后到法治文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这五个概念当中是统领于前并指导于后的,它实质上是法律意识的核心与精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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