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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转型和侵权责任法发展趋势

  

  首先是制度化连带责任,法律将团体化的多数当事人或将多数当事人拟制成为一个团体,让每位团体成员承担连带责任。(1)以共有的财产关系为基础形成的连带,共有人对共有物致害侵权责任须承担连带责任,建筑物区分所有人须对共有物瑕疵致害承担连带侵权责任。 [8](2)以团体成员资格为基础的连带,例如合伙人对外承担的连带侵权责任;股东发起人对发起过程中因为过失对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除外,也存在以拟制团体为基础的连带,例如。雇主和雇员、监护人和被监护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等。(3)以代理权为基础的连带,例如《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4)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团伙侵权行为中的连带责任。(5)产品侵权中的连带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明星代言人与食品生产者对消费者承担连带责任。(6)海商法中互有过失的船舶发生碰撞,碰撞双方对第三人的人身伤亡,负连带赔偿责任。


  

  其次是补充连带责任。与制度化的连带责任不同,此处并不存在可供拟制的团体,而不同主体在责任承担上有位次区别,例如经营场所管理人须对消费者的补充连带责任,直接侵害人须承担第一位的责任。让本无关联的主体承担责任建立于以列政策考量:法律为维护社会利益、保护社会弱者,保障他人免受侵害,法律对某些与行为人关系密切的第三人强加了注意义务,要求他们关注行为人的行为,防止他们从事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9]


  

  最后是虽然没有形成制度,但在理念上存在利益连带。(1)由责任保险或社会保险而推进的责任集体化趋势。通过责任保险使责任最终由全体投保人设立的基金共同承担。(2)个人与社会、国家的利益连带。基于社会公共利益,在侵权法中,受害人作为一个私法意义上的起诉人提起诉讼不仅代表他自己,同时也是国家的”代理人“。 [10]国家也必须创设相关制度保护其代理人的利益。(3)代际间的利益连带。面对日渐枯竭的资源人们提出代际公平理论,在代际之间公平地配置和分配资源和福利。据此,每一代人都对后一代人负有以下义务:人类地球的生命维持体系得以持续;使人类生存所必要的生态学流程、环境质量及文化的资源得以持续;健全、舒适的人类环境得以持续。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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