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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理论在宪法解释中的运用

  

  (二)对纵向分权条款的解释:以组建银行的权力为例


  

  美国联邦和各州的权力划分是粗线条的。对于那些没有明确划分的权力,到底划分给谁?文本的规定有时显得力不从心。联邦最高法院将自然法理论巧妙地揉进判决,有力地论证该权力到底属于谁。麦考洛克诉马里兰州(McCulloch v. State of Maryland)案就是典型的一例。[34]


  

  1818年,马里兰州议会制定了一部法律,对未经州议会批准成立的所有州内银行或银行分支机构征收105万美元的年税。唯一符合这一特征的银行是合众国银行。出纳员麦考洛克拒绝支付该税种。马里兰州在州法院起诉麦考洛克,麦考洛克被判有罪。麦考洛克认为马里兰州的立法违宪,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


  

  本案件涉及两个问题:第一,国会有无组建银行的权力?第二,州有无对国会组建的银行征税的权力?在马歇尔法官对第一个问题的解释中,自然法理论的脉络清晰可辨,将人民主权理论发挥得淋漓尽致。


  

  马里兰州遵从纯粹实证法的进路,美国宪法文本没有规定联邦组建银行的权力,按照美国宪法,联邦的权力来自各州,没有授予给联邦的权力属于各州。因此,既然美国宪法没有明确国会组建银行的权力,国会就没有该权力。


  

  联邦最高法院在判决中大段援引美国宪法序言反驳这一纯粹的实证法进路。


  

  “政府直接来自人民;以人民的名义‘规定并建立’,并且宣称其建立目的是‘为了成立更为完善的联盟,树立正义,维护国内安宁,保护他们及其后代之自由福祉’。……它是全体人民的政府,它的权力由人民授予,它代表全体人民,并为他们的利益而运作。”[35]


  

  在此基础上,马歇尔法官推导出:联邦权力的最终源泉是人民,而不是各州,由此,联邦的法律高于州的法律,因此,马里兰州无权否认国会组建银行的权力。


  

  如果要给这一段判决归纳出关键词,最重要的语汇无疑是“我们人民”,即美国宪法序言中的“We the People”。


  

  四、自然法理论与宪法的亲缘性


  

  在解释宪法的过程中,自然法理论之所以成为宪法解释中“欲说还羞”的路径依赖,因由在于自然法理论与宪法的亲缘性。


  

  宪法文本要为整个法律体系提供价值供给,而宪法序言则要为整个宪法奠基。自然法理论关于人权价值的终极描述,对国家性质的契约论虚拟,对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的位阶排序,都为宪法提供了强大的道德支持。


  

  宪法权利的特质与自然权利的特质颇为合拍。自然权利是个体性的,宪法权利一般也是个体性的;自然权利具有某种“内在的善”(intrinsic good),当自然权利与某种功利的计算冲突时,自然权利优先,这也正是宪法权利的特质;[36]自然权利是关于原则的情事,与人的财产、禀赋无关,这与宪法权利的平等性要求正好协同。


  

  对分权规范的解释,最终要从自然权利、社会契约理论中寻求知识支援。宪法作为高级法的根本原因在于权利高于权力,而法院适合保护权利——法院的审判是个案性的,不需要象立法机关那样做利益的权衡;联邦和州的分权之争最终要回到关于国家的元命题中解决:人民将权力授予了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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