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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理论在宪法解释中的运用

  

  二、对宪法权利条款的解释[17]


  

  如果对宪法序言的解释,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显得捉襟见肘,干脆放逐的话,对宪法权利的解释,因为其规范性,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大展宏图,但这并不意味者自然法理论就此“退隐到幕后”。我们从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中,可以清晰地辨认出自然法理论的踪迹。


  

  (一)对已列举权利的解释:以财产权为例


  

  财产权是美国宪法文本中已经列举的宪法权利,但联邦最高法院在有关财产权保护的判例中仍大量使用自然法理论中那些具有强烈视觉冲击力的修辞,以增强判决的说服力,弗莱彻诉派克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18]


  

  1795年,乔治亚州议会的多数议员收受贿赂,以每英亩1.5美分的交易价格,将大约3500万英亩的州有土地出售给私人公司。1796年,州议会取消该私人公司对土地拥有的权利,但该公司在此以前已将大片土地卖给了北部并不知情的投资者。这些无辜的投资者从私人公司手中购买的土地要否收回?


  

  法院的判决意见称:


  

  “既然本案的地产已经作为有价值的物品,落入不知情的购买者手中,不论是依据我们自由体制中的共同普遍原则,还是合众国宪法的特定条款,都禁止乔治亚州通过法律,以‘合宪’与‘合法’的方式损害原告对所购买的房产之地权并使之无效。”[19]


  

  约翰逊法官使用更加富有自然法色彩的句子表达了自己的协同意见:


  

  “我毫不犹豫地宣布,一州没有权利取消自己的授权。但我的宣布是基于一项普遍原则,基于事务的理性与本质;这项原则即使对神灵也将施加法律(约束)。……一旦议会对个人转让了任何领域的利益或财产,他们就将失去了对它的全部控制,没有任何东西再作为采取行动的对象;产权离开了他们,被授予了个人,并和他的存在紧密混合在一起,(对他而言)就象血液在他的体内流动那样基本。”[20]


  

  这些句子与自然法学家对财产权的解释何其相似。[21]文本中尽管存在财产权规范,但却显得“形容枯槁”,面对丰富多彩的宪法实践,联邦最高法院用极赋感染力的自然法修辞,将僵死的规范解释得美轮美奂,价值是规范的灵魂,因此,用自然法理论解释财产权使规范灵动起来。


  

  (二)对未列举权利的解释:以隐私权为例


  

  宪法文本不可能穷尽权利,没有在宪法文本处出现的权利也可能受到宪法保护。隐私权就是宪法文本中未明确列举的权利。


  

  “成文宪法是……社会契约的一种,由自然状态下的主权个人组成。……政府权力是一种信用,除了根据成文宪法的授权之外是不存在的;自然权利,由于它们先于宪法而存在,并没有从宪法立决中获得任何权力,尽管可能获得了一些保障。换句话说,这些权利并不是因为它们在成文宪法中被提到而成为基本的;相反,它们正因为是基本的才所以被提到。”[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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