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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释结果的多样性及其选择

  

  从可接受性的角度出发,我们不仅可以看到规范主义和实用主义的结合,而且可以免那些单纯强调合法或合理的激进观点所产生的消极影响。从这个意义上说,“妥协”是可接受性理论的典型特征。阿尔尼奥也说:如果对如何理解生活形式进行了充分论述,那么,在不同解释之间就可以形成“共识”。基于此,代表对共同含义不同解释的两种观点,就可以接受一种妥协。[20]虽然并不像合法性、合理性和客观性等“最优标准”那样倍受鼓吹,但是,勇于、富于、善于甚至精于妥协的可接受性也许才是真正基于现实的次优标准。


【作者简介】
孙光宁,单位为山东大学。
【注释】陈林林:《基于法律原则的裁判》,载《法学研究》,2006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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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lis Aarnio, The Rational as Reasonable: A Treatise on Legal Justification, Dordrecht: D. Reidel Publishing Company, 1987,p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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