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论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之立法再修改

论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之立法再修改



——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为蓝本

刘玫;宋桂兰


【摘要】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对强制措施修订的力度较大,范围较广。虽然强制措施体系没有变化,但进一步贯彻了比例性、必要性等适用原则;规定了特殊情形下拘传持续时间的延长,不仅对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适用条件进行了分别规定,并对二者的适用程序作了细化规定,延长了检察院拘留的期限,细化了逮捕的条件以及检察院审查批捕的程序,完善了对强制措施的变更、撤销和解除的相关规定,一定程度上强化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救济权。
【关键词】修正案;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全文】
  

  2011年8月30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之后,将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布,征集意见。修正案草案共修订99条,其中新增60条。草案中与强制措施制度直接相关的修改条款共23条,占总修订条款的将近四分之一,间接相关的修改条款共4条,其中大部分条款都是对原有条文的实质性修改。可见,本次修正案草案对强制措施修订的力度较大,范围较广。本文将结合修正案草案的上述具体变化,分别对强制措施的体系和适用原则;五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和程序;强制措施的变更、撤销和解除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救济权三个方面的修订予以分析。


  

  一、强制措施的体系和适用原则


  

  从两次刑事诉讼法修订来看,对于强制措施一章,1979年刑事诉讼法中第38条一52条共规定了15个条文。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强制措施一章条文数量增加至27条,既第50条一第76条,被认为是上次修法的四大重头戏之一。对各种强制措施都加以完善细化,例如增加了财产保的内容、保证人的条件和义务,赋予检察院拘留权,降低逮捕的条件,补充规定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的期间和义务等。而与强制措施相关的其他规定主要在侦查一章中,第92条增加规定了拘传的程序和期限;第96条规定了律师有权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第124条一128条规定了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第132条一134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逮捕、拘留的条件和适用机关及拘留的程序、期限等。此外,在第138条规定了审查起诉的期限,第168条规定了第一审程序的期限,第196条规定了第二审程序的期限,而根据总则中第74条之规定,上述期限都是对各阶段羁押期限的规定。


  

  而本次修正案草案中,强制措施一章条文数量增至38条。对各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及程序的规定进一步细化,以增强强制措施的可操作性。除此之外,在侦查一章中,修改了第92条关于拘传期限的规定;删除了现行刑事诉讼法中第96条的规定;修改了第128条133条134条的规定。此外,草案对现行刑事诉讼法168条第一审程序的期限和第196条第二审程序的期限均作了延长,这实际上延长了在这两个程序中对被告人的羁押期限。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