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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正当化

社会管理创新的过程正当化


孙莉


【关键词】社会管理创新;过程正当化
【全文】
  

  社会管理创新的法律关切当然离不开使之法治化的诉求和企图。而法治除意味着为保障个体自由而制约国家权力的实质指向之外,其形式上非常重要的品德在于强调过程本身的正当性,强调过程本身的正当以实现结果的正当。法治与德治、人治等治式的重要分野或许不在于实质内容,而在于拥有完备形式要素的法律可通过高度形式化、程序化的运作以实现过程本身的正当,并经此形成和证成结果的正当。以法治视角观照社会管理创新,过程本身的正当化应得到应有强调,其应成为社会管理创新的取向和进路。


  

  一、社会管理创新与过程正当化取向


  

  社会管理创新是因应我国转型中矛盾凸显、冲突加剧、群体性事件频发,而旧的社会管理结构不能有效回应、新的社会治理结构又未能生成的现实而提出的。相对于社会变迁和自下而上的公民维权运动对传统社会管理模式的冲击而言,这一回应无疑带有某种被动或无奈的意味。这种被动或无奈既与政治合法性追问所带来的迫促有关,又与以传统为支撑经现实不断刷新的目的思维、结果思维契合,造就了今天以压倒一切的“维稳”为社会管理创新之目的的主导性倾向。社会管理创新的任务被定位为“有效地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保持社会稳定”,其最终的落点是压倒一切的“维稳”。而问题在于,这种直扑目的却很少在乎过程本身的正当性的操作常常是南辕北辙、欲速不达,各地“维稳”成本日益攀高,然矛盾和冲突非但未缓和反而加剧几成较为普遍的事实即为明证。[1]


  

  对这一倾向的反思,首先是实质性的,即对实质性目的的质疑:“维稳”是否应成为压倒一切的至上目的?显然,回答应是否定的。因为,单纯的稳定,特别是以挤压个体自由空间为代价的稳定,在现代法治的思维和制度框架内是难以获得认受的。如果社会管理创新存在至上目的,其只能是个体尊严和自由的实现。其次,反思是过程性的,即社会管理及其创新是一个过程,今天在世界范围内作为趋势被强调的“善治”不仅被视作过程,且是以过程为指向的。因此,以善治为追求的社会管理创新必须是过程思维、过程关注、过程正当化取向的。在全球治理委员会1995年研究报告对治理的定义中,治理更多是在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持续互动过程的意义上被界定的,[2]其所包含的四个特征中,有两个是对互动过程的强调,即治理不是一整套规则,也不是一种活动,而是一个过程;治理不是一种正式的制度,而是持续的互动。[3]可见,现代社会治理是强调过程取向的,因而只有真正关注过程,致力于过程本身的正当,才可能契合现代社会治理的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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