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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行政法学之变革、挑战与新世纪展望

  

  大陆地区在这方面与台湾地区相仿,中央政府体制亦非三权分立,且亦为法律继受者。近年来因改革开放已逐渐迈向法治国家,各项立法需求甚殷,因此可以台湾地区立法经验为鉴,是否各部法典皆应”撷取各家之长“?其次,在讲求全球化与本土化以提升国家竞争力的同时,对于外国之法律制度是否应盲目全盘接收,或是考虑本身文化背景之不同,设计符合本身所用之法律规章,是一严肃且艰难之课题。


  

  (五)独立机关能否独立”行政院组织法“第9条规定”行政院“下设置”中央选举委员会“、”公平交易委员会“及”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以下简称”通传会“)等二级独立机关。独立机关的制度设计与运作为行政法学界所关注,尤其聚焦在”通传会“的人事任命程序与诉愿管辖的争议上。”通传会“是台湾第一个成立的实质独立机关,却在充满政治争议背景的情形下挂牌,[45]尤其该会为新闻媒体的主管机关,因此自设置以后受到许多干预、一路走来十分颠颇,尤其是在个案决定的诉愿管辖归属问题。学界本来有很多讨论、实务上判决看法也不相同,但”最高行政法院“2008年12月份第3次庭长法官联席会议决议(一)公布后,实务界认为”通传会“的行政处分诉愿案件应由”行政院诉愿审议委员会“审议。[46]独立机关的设置是希望透过组织的独立性与专业性,就特定领域的管制形成合理的决策;如果不能自为诉愿管辖,如何能独立运作,”最高行政法院“此一决议可说是行政法理论之一严重倒退!


  

  (六)个人尊严与整体公益如何调和处于动荡不安的状况时,政府较无法顾及私益,即所谓”紧急即不认识法律“;[47]但紧急时并非无法律状态,而是由平时法进入紧急时期法制之状态,台湾已回归”宪法“多年,对公、私益的调和已有成效。然而,随着台湾法制逐渐齐备,人民权利意识高涨,行政法除着重私益的保护外,对”人性尊严“的重视也与日遽增;但伴随高科技的风险社会到来,[48]风险管理也不可漠视。人性尊严是基于个人自由基本权利保护原则,而风险管理则常须从整体公益考虑,因此如何调和两者,有其困难。[49]


  

  四、未来展望(一)方法论之突破研究民国初年范扬、赵琛等人的行政法学方法论注重”以理说法“,[50]城仲模教授则指出行政法学研究方法”由学理性的精深阐述,而至大量援引判决、先例的案例分析“的变化,[51]如叶俊荣教授提出的”三层次分析“方法即为一例;[52]近来刘宗德教授也提出一套较有系统的方法论,主要分为三个阶段:行政法律关系之厘清、[53]行政行为形式之分析、行政法律制度之配套。[54]除此之外,在行政法总论的发展达到相对成熟的程度时,其与行政部门法之关联,也应该注意两者互动影响的关系。[55]


  

  (二)电子化政府之建立电子化及网路化给人们生活带来极大便利,带来所谓”资讯革命“,[56]在其改变人类生活型态之际,也同时对传统行政法学造成极大冲击,如:网路拍卖是否视为营业行为、应否课税?又如政府公文e化及改采电子签章之后,其送达及时效应如何计算?又如政府资讯、服务的线上提供、线上沟通、网路安全、隐私保护等,[57]凡此皆为新技术问世后所衍生之行政法学新问题,有待立法或修法俾利跟上科技进步之步伐。而另一将来可能影响行政法体系建构者为,是否可能以”电子化“全面取代”书面化“的问题。[58]


  

  (三)涉外行政法之统整台湾自古即为一移民社会,然对于外来移民权利保障之相关研究却如凤毛麟角;[59]近20年来,台湾地区出现很多大陆籍、东南亚籍配偶,俨然成为另一庞大族群,在地球村、全球化的潮流下,此种人口移动只会越来越迅速、越来越频繁,因此行政法学者必须正视此一趋势,并给予高度关注。另一方面,海峡两岸早期是大陆地区向台湾开放,优惠的政策更吸引台湾人民至大陆就学、经商,因此有关台胞的投资、保障法规相对健全;近来则是台湾地区加快对大陆的开放,如”陆生三法“、”自由行“等。两岸的合作交流如打击犯罪、取缔走私有显着成果,固然令人欣喜,但仍有进步的空间,如台湾居民在大陆的工作权仍有限制,就学条件也并非完全比照公民待遇”,关于这种特殊行政法律关系的探讨,相关研究却付之阙如;相对于商法、刑事的紧密发展,似乎有待行政法学界加以关注。[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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