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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行政法学之变革、挑战与新世纪展望

  

  此外,”未定型化行政行为“为近年来学说多所讨论,但其范围究竟应包括哪些行为则未见一致。吴庚认为”未定型化行政行为“应指”行政程序法所明定之行为型态以外,含有意思表示因素行为“,且可分为四类。[34]


  

  (三)法治观念屡遭冲击法治社会是西方文明最骄傲的成就,法治社会的建构更是维系现代化国家长治久安的不二法门。法治理念虽因时代与国度之移易而变化其界说,但是”务求客观的法的支配、避免主观的人的统治“的本质则未尝稍异。中国社会制度几千年以来的特色便是”人治“,因此”得明主而治,遇昏君则乱“,此一特色也许是我国不能发展出类似西方法律制度之一大原因。


  

  现今台湾正逐步迈向法治社会,但仍有很多社会现实与理想尚有很大差异,此由政府建制中设有各种临时性”跨部会(局处)小组“可以略见端倪;因为不论”中央“或地方政府,皆依职权设置各种部会或局处,”中央“有”行政院“院务会议、地方政府亦有县(市)政府会议,其下尚有主任秘书居中协调,按理应可依现制处理各种事务,若事必依靠临时性之跨部会小组,则常设机关之功效是否不彰难免令人质疑。


  

  再者,以2009年中南部”八八水灾“为例,台风甫登陆之际,”中央灾害应变中心“即有官员进驻,[35]各地方政府亦设立紧急应变中心,并由首长亲自坐镇。台风过后,中南部严重受创,社会各界纷纷指责马英九未颁布紧急命令以致影响救灾进度,并要求撤换行政院长刘兆玄;各地灾民亦因地方首长未前往其居住灾区视察,指责政府救灾不力、对灾民漠不关心。实际上依据”灾害防救法“§4规定,[36]灾害救助之主管机关在中央为内政部,因此究责之对象应为内政部长;然台湾地区现在流行一特殊现象,即不管发生大小事故,都要检讨”总统在干什么“、[37]”阁揆到哪里去了“,可见台湾人民仍停留在期待”英明领导人“统治、搞”英雄崇拜“的思维。事实上若政府体制完备、运作顺畅,则何必事事都要领导层峰亲身叁与,若总统、阁揆必须事必躬亲,无疑宣告其行政团队出现瑕疵,行政组织亦有待调整。


  

  (四)法律殖民存在遗毒早期台湾处于威权统治,行政法被视为对统治者的限制因而压缩发展空间,当时所谓行政法是为了控制社会秩序而存在,并常成为侵害人民权利的来源。因此当时学者以引进外国学说与制度的方式,尝试改善台湾行政法浓厚的威权倾向,为贫瘠的台湾行政法学建立基本的论述基础。此种法律移植虽然有其时代贡献,然而发展至今却演变成各自拜神的法律殖民主义;也就是学者将其留学母国的法律体系或法学理论,直接或间接套用在台湾社会现况,忽略二者之间历史文化、政经情势的差异;更有甚者,不同留学背景的学者彼此之间甚少交流,因此虽然德国制度、日本作法、美国学理百花齐放,但唯独欠缺台湾观点。[38]


  

  虽然翁岳生教授早在1993年便已提出呼吁”对外国学理与立法例的采择,应注意国内历史背景与各国历史与社会背景的差异,……学习时要审慎选择,而非全盘接受。应该要考虑到哪些适合我们的需要,哪些不符合我们的社会环境与民情的要求“,[39]但此种”中西兼容并蓄“的情形却不见改善,即以”行政程序法“之立法工作而言,至少便有留学德国、日本及美国之学者叁与,该法虽以德国《行政程序法》为母本,然举凡美国法之”听证“[40]、日本法之”行政指导“[41]及我国固有之”陈情“[42]皆包容并蓄,即为最好例证。


  

  上述”行政程序法“引进诸国不同制度,仅体例上稍显箝格不入,运作上尚称顺畅,问题较大者为依据五权宪法所建置之”中央“政府体制。台湾地区”中央“政府体制,大体上系依据孙中山先生所创”五权分立“所建置,所谓”五权分立“系孙中山先生”因袭我国固有之思想“、”规抚欧洲之学说事迹“而独创之政治制度,除传统三权分立之外,尚包括考试、监察两权;”中央“政府除”国民大会“外,尚设置”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监察院“与”考试院“,其中”国民大会“、”立法院“及”监察院“共同相当于民主国家之国会,[43]其后经历数次修宪才逐步走向以”立法院“为单一国会;而”考试院“、 ”监察院“更与”行政院“之权限有若干重叠不易区分之处,造成”中央“政府体制非常紊乱。[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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