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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行政法学之变革、挑战与新世纪展望

台湾地区行政法学之变革、挑战与新世纪展望


孙铭宗


【摘要】台湾地区自1987年解严后,社会发展朝气蓬勃、进步迅速,行政法学在此背景下吸收多元丰富的养分而有诸多变革。行政法总论如公私区分理论、法律保留原则面对新的挑战,行政组织法则有独立机关、行政法人的建置,电子化科技的使用更对行政行为理论产生革命性冲击。而全球化、高科技化不但加速信息交流,就连疾病、灾害的传播也是一日千里,部门法应如何因应调整,亦在台湾行政法学者的关注之中。回顾并检讨现况,才能展望行政法的未来。
【关键词】台湾;行政法学;变革;挑战
【全文】
  

  一、前言


  

  1987年7月15日,台湾地区解除了长达38年的戒严统治进入较为自由民主的时代,执政当局对法律、政治领域的研究发表所持态度逐渐开放。[1]另一方面,行政部门除正视“依法行政”等行政法学原理原则之操作,亦逐渐进行各项重大行政法相关法典的修正,以因应时代需要;在学者积极推动下,自1990年代以来台湾地区历经“诉愿法”、“行政诉讼法”、“行政执行法”的修改,以及“行政程序法”、“行政罚法”的颁布实施,行政法制可说大致完备。因而“解严”可谓台湾地区行政法学发展的分水岭,此后行政法学犹如摆脱桎梏,在解严后的20馀年有了长足的进步。


  

  “解严”让台湾地区行政法学取得首次突破性发展,但面对全球化的趋势,台湾正受到其它国家经济、政治、社会、环境及文化等全面性的影响与冲击,此一发展潮流,势必对台湾法制产生影响。台湾地区行政法学应如何应对此一变革,现行的行政法制是否足以适应?有学者即指出传统以合法性控制及权利救济的行政法学无助于找到台湾自己的行政法,更无法面对未来发展的需求。[2]经历20馀年蓬勃发展,在新时代挑战的当下,台湾地区的行政法学能否再次突破,寻求妥适的因应办法走出自己的道路?欲回答这样的问题,首先应回顾近20年来台湾行政法学发展的趋势,以时间为经、体系为纬,进行全方位的梳理。21世纪已过10个年头,在这世纪交替的前后10年,深入而广泛的检视别具意义!


  

  二、理论发展轨迹行政法学的发展大都落后民刑法学,二战以后随着政经情事的变迁,行政法的发展异常丰富,成为法学领域中重要的显学。如同其它法律一般,行政法学亦伴随时代进步而不断发生演变,在脱离民法之体系后,行政法学逐渐走出自己的风格,并架构本身的理论与体系,台湾地区亦无法自外于这股风潮,以下便针对几项较为重要之发展趋势提出简单说明。


  

  (一)原理原则之建构有关行政法的原理原则,台湾地区学界讨论甚多。1999年“行政程序法”颁布并于2001年1月实施,将学界所树立之行政法原理原则纳入法律条文,使其具有法律效力。“行政程序法”除第1条提及“公正、公开、民主”之正当法律程序与“确保依法行政原则”外,第5条至第10条共列举六项法律原则,包括依法行政原则、明确原则、公平(平等)原则、比例原则、诚信原则、禁止裁量滥用原则;而第4条则为概括规定,藉以容纳其它行政法之原理原则,[3]因此除“行政程序法”规定以外,其它诸如行政程序正当性、公共性原则、尊重原则等,虽未纳入法律规定,亦为行政行为必须遵守之法律原则,相信未来应有新的原则持续发展成形。[4]


  

  (二)由消极走向积极由早期提倡“管最少的政府就是最好的政府”,演变为要求“建立大有为的政府”;行政法的作用由消极限制政府不当使用权力(如贪污、滥权),强调监督原则,走向实现公共利益的积极考虑,促使政府发挥效能实现公共福祉,[5]给予人民“由摇篮到坟墓”的完整照顾。因此政府永远有做不完的事,且其给与、给付是一种义务,并非反射利益,所谓“德政”也不存在,凡是无法尽量满足人民需求的,就是有待努力的政府。[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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