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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权涉外侵权的中国法院管辖权分析

  

  (1)只有中国国内公众可访问网络服务器,无论实际是否已发生访问并浏览、下载作品。


  

  (2)国外公众可访问网络服务器,已有实际访问并浏览、下载作品。


  

  (3)国外公众可访问网络服务器,但未有实际访问发生。


  

  第二类为作品在中国境外被上载计算机上载到位于国外的网络服务器上,即侵权行为实施地在中国境外。此时,侵权结果发生地的存在也有三种可能:


  

  (4)中国国内公众可访问网络服务器,已有实际访问并浏览、下载作品。


  

  (5)中国国内公众可访问网络服务器,但未有实际访问发生。


  

  (6)只有国外公众可访问网络服务器,无论实际是否已发生访问并浏览、下载作品。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涉外侵权可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中国境内向国外的公众传播作品或录音录像制品;二是在中国境外向中国国内的公众传播作品或录音录像制品。[10]即侵权行为实施地与侵权结果发生地分别在中国境内或境外。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第(1)种侵权模式下,作品被上载到位于中国境内的网络服务器上,且只有中国境内的公众可能获得作品,因而侵权实施行为地与侵权结果发生地都在中国境内,不存在涉外因素。


  

  在第(6)种模式下,作品在中国境外被上载到位于境外的网络服务器上“向公众提供”,且只有中国境外的公众可能获得作品,因而侵权实施行为地与侵权结果发生地都不在中国境内,由于着作权的地域性,在这种情形下信息网络传播权难以适用。


  

  第(2)、(3)和(4)、(5)这四种模式都体现出侵权行为实施地与侵权结果发生地分别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因此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涉外侵权。


  

  三、信息网络传播权涉外侵权的中国法院管辖权分析


  

  《网络着作权司法解释》第1条规定:“网络着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该条款中的“侵权行为地”显然包括了侵权行为实施和侵权结果发生地。[11]如上文所述,上载计算机终端和网络服务器的所在地即是侵权行为实施地,浏览或下载信息的下载计算机终端所在地即是侵权结果发生地。依据《网络着作权司法解释》第1条,信息网络传播权涉外侵权诉讼的中国法院管辖权分析如下:


  

  在信息网络传播权涉外侵权的第(2)、(3)两种模式下,当作品被上载到位于中国的网络服务器“向公众提供”时,无论侵权结果是否已发生或发生在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侵权实施行为已经发生在中国境内。依据“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因而中国法院对这两种模式下的涉外侵权诉讼具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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