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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继续确认诉讼

论行政继续确认诉讼



——从“梁某不服广州市人民政府行政裁决案”谈起

孔繁华


【摘要】继续确认诉讼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行政诉讼程序中,因出现特殊情况导致被诉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已经解决,但法院并不终结诉讼而继续进行审理的一种诉讼类型。继续确认诉讼必须具备合法的原始诉讼、被诉行政行为引起的争议消灭、原行为违法性不明以及原告的申请四个必要条件。在继续进行的诉讼中,法院视乎行政行为合法与否以及原告是否具有诉讼利益而适用驳回请求判决和确认违法判决。
【关键词】继续确认诉讼;诉讼利益;确认违法判决
【全文】
  

  一、问题的提出


  

  原告梁某承租居住于广州市越秀区珠光路中南坊×号楼,该房屋产权人由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委托越秀区分局拆迁代管,使用性质为住宅,无在册户籍人口。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批准第三人广州市越秀区旧城改造项目办公室拆迁上述房屋,双方就补偿问题达成协议。原告梁某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未能就解除租赁关系达成协议。第三人广州市越秀区旧城改造办公室向广州市人民政府提起拆迁裁决申请。广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穗府拆裁字[2009]×号《房屋拆迁裁决书》,裁决内容之一为“广州市越秀区旧城改造项目办公室提供广州市海珠区石榴岗×号之一×房屋供梁某居住使用,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应与梁某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梁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告作出的拆迁裁决违法等多项诉讼请求。诉讼过程中,原告梁某和第三人签订了《直管房安置补偿协议》,梁某同意永迁安置至越秀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供的直管房。


  

  本案是因拆迁裁决引起的行政争议案件,在法院受理和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原告和第三人达成了安置补偿协议,但原告坚持要求法院审查行政裁决行为。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两种观点的争议:


  

  一种认为被拆迁户与拆迁单位的权利义务已由原告和第三人签订的民事协议明确,平等民事主体间的民事争议已不存在,原裁决对争议双方不再具有约束力,因此法院不应继续进行审理。


  

  另一种观点认为,虽然民事争议已通过双方的协议解决,但行政裁决行为依然存在,行政机关并没有撤销或以新的行为代替该裁决,原告也没有提出撤诉申请,因此法院仍应继续审理该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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