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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性权利的法理基础与实证考查

  

  总之,国际习惯正是从国家长期交往的“历史实践”中抽象出来的法律规范,而客观的“历史性”的国家交往实践,也正是对习惯规则存在的“客观证明”。丰富的历史性实践和法律证明要求正是国际习惯法律规则的核心内涵。


  

  二、历史性权利与领土主权纠纷


  

  在国际法产生以后的全部历史中,从来没有出现过可以不根据历史证据就做出法律判断的条款和案例。在国际法庭的几乎所有判决中,往往都是以大量篇幅不胜其烦地阐述案件的全部历史,对争端双方历史论据的真实性和客观性进行详细的法律分析,从而做出最后判决。尤其是国家之间在发生领土主权争端时,不仅应求助于国际法(包括习惯法)上关于领土取得的规定,查明有关领土争端的历史脉络,并且对争议双方所主张的历史性权利的优劣及其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历史性考证和法理性评判,才能最后公正合理地决定该争议领土的归属或提出争端解决方案。从国际争端解决的视野来看,历史性权利原则在国际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主要是从如下三个方面来实现的:历史性权利的取得、历史性权利的巩固和对历史性权利的干扰。在此,我们主要结合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的相关案例对历史性权利的取得、巩固和干扰等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2.1 历史性权利的取得


  

  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中,历史性权利关涉国家领土主权权利的取得,其应该与国际法上国家取得领土的理论相一致,必须符合时际法和国家取得领土主权的理论。


  

  其一,“时际法”是国家领土取得必须遵守的一项国际法规则,也是判断与解决国家领土主权纠纷的重要依据,“一种行为的效力应以从事这种行为时的法,而不是以提出另一要求时的法来确定”。[15]时际法源自罗马法,原为国内法原则,“用以确定因法律变更而引起的新旧法律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问题,即适用什么时候的法律问题”。国际法上适用时际法时,应该在“权利的产生”和“权利的存在”之间作出区分,权利的产生必须适用权利产生时有效的法律,而权利的存续则应遵循法律发展所要求的条件。其本质是要求人们承认历史和尊重历史,而不是割断或推翻历史。


  

  很多国际争端中,争端当事方所主张的权利往往来自于很早以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而那时国际法的规则可能与现在的规则存在很大不同。这时时际法的运用就成为解决纠纷的重要法理依据。1928年美国和荷兰帕尔马斯岛主权争端这一典型案件中,仲裁法官胡伯首次将时际法概念引入国际法并将其作为国际法原则适用于该案。他阐述了“时际法”原则并区分了三个时间的国际法:法律事实产生时的法律、该事实产生争议时的法律、解决该争议时的法律。并指出:法律事实应根据与其同时代的法律来评断,而不应依据与该事实有关的争议产生或提交时有效的法律来进行考量;如果一个特定案件涉及不同时期的不同法律制度,在确定应当适用哪一法律制度时,必须在权利的创设和权利的存在之间加以区别;创设权利的行为必须服从权利产生时有效的法律,而权利的存在(亦即权利的继续表现)应当遵循法律的演变所要求的条件(即应该满足法律演变后要求的条件)。[16]


  

  2008年国际法院就马来西亚诉新加坡白礁岛、中岩礁和南礁主权归属案的判决,是这一原则的最新体现。白礁岛是一个花岗岩岛,霍士堡灯塔即坐落在该岛之上。法院在该判决中指出,柔佛苏丹国(马来西亚的前身)在历史上曾拥有对白礁岛的原始所有权。但法院接着又指出,当20世纪80年代两国在这一问题上出现明确争端时,所有权已转给了新加坡。这一点有系列历史事实为证(尤其是新加坡作为一个主权国而采取的长期、持续的管辖治理行为,以及马来西亚长期以来并未对新加坡的行为作出应有的反应)。法院自此将白礁岛主权判给新加坡。至于中岩礁,即由几个永久高出水面的岩石构成的一处海洋地物,法院则指出:法院据以认定白礁岛的主权归于新加坡的特殊情况显然并不适用于中岩礁。法院最后认定,作为柔佛苏丹国继承者的马来西亚应被视为保留对中岩礁的原始所有权,新加坡对该礁所提出的证据以证明自己通过事实上的管辖与治理行为以及马来西亚已构成默示承认的主张不能成立。时际法与历史性权利一样,其法理基础都是国际习惯法,都体现了对历史性权利的尊重和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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