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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启蒙与法学共同体的构建

反思启蒙与法学共同体的构建


季卫东


【关键词】启蒙;法学共同体;构建
【全文】
  

  我们马上就要迎来“五四运动”九十周年的纪念日。联系到建国六十周年和新法制建设三十周年的庆典,在今年纪念五四是具有特殊意义的。五四运动曾经喊出“打到孔家店”的过激口号,也曾经指出“民主与科学”这一新文化发展的正确方向。因此,五四运动的本质在于启蒙和革故鼎新。其思想结果就是宪政爱国精神。其政治结果就是共和国全面推行启蒙主义体制。


  

  后来,1970年代末的思想解放,又导致了第二次启蒙运动――告别激进,倡导渐进;减少破坏,促进建设。可以说,贯穿于改革开放整个时期的法制建设,就是这次启蒙的典型表现。倘若接受以赛亚·伯林的观点,从一元论和决定论的角度来把握启蒙的特征,那么不难做出这样的判断,法治主义与启蒙主义,这两者几乎是完全同构的。它们都认为所有问题归根结底存在着唯一正确的解答,这个解答可以而且应该通过充分的说理和评价来求得。


  

  然而晚近的研究成果表明,启蒙和法治的传统以及相应的权力结构实际上却很复杂,在不同程度上也具有多元性,只不过由一个意识形态的宏伟叙事及其涵意网络联结成为整体而已。仔细考察启蒙主义的制度设计可以发现,其中都包含了个人的自由权、主权国家的框架、竞争的市场机制以及传统的文化和道德秩序等异质物。只是在各国实践中,这些成分具有不同的组合方式和价值排序而已。分别回顾过去九十年、六十年以及三十年的风雨历程就知道,中国也不例外。


  

  在中国,剧烈的变化是发生在1990年代后期。一方面,社会结构迅速分化,另一方面,原教旨主义色彩也迅速淡化。从此一个宏伟叙事被撕成无数个小叙事的碎片。原来联结为整体的组成部分也就各自为阵了,或者表现为私人领域的伸张,或者表现为国家主义思潮的抬头,或者表现为市场崇拜,或者表现为向传统经典的回归。因为各组成部分还未臻成熟,所以离散之后的那些运作机制也大都残缺不全。例如个人还缺乏自由权的意识,国家还缺乏法治的精神,市场还缺乏道德的约束,回到经典的诠释运动还缺乏类似欧洲“文艺复兴”那样的契机,等等。也就是说,建构还远远没有成功,解构就已经草草开场了。也就是说,我们还没有具备现代的制度条件,就一转身跳越到了充满不确定性和相对性的后现代语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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