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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的犯罪学定性

毒品犯罪的犯罪学定性


高洁峰


【摘要】从犯罪学的角度,根据毒品犯罪的特征,可以将毒品犯罪区分为五种,即:作为社会政治经济问题的毒品原植物大规模种植行为;作为有组织犯罪的毒品生产、制造和销售行为;作为街头犯罪的毒品零售行为和毒品原植物零星种植行为;作为白领犯罪的洗(毒)钱行为;作为无被害人犯罪的滥用毒品行为。基于犯罪性质的不同,应采取不同的对策。
【关键词】毒品犯罪;犯罪学定性
【全文】
  

  毒品犯罪的日益严重,已经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但理论界对于毒品犯罪应当属于何种性质的犯罪迄今为止并未达成共识,本文拟从犯罪学理论的角度,来探讨毒品犯罪有关犯罪学定性的问题。


  

  一、毒品犯罪性质的争议


  

  长期以来,我国诸多学者在论及毒品犯罪时,总是将之归类为无被害人犯罪(victimless crime),而在西方的犯罪学理论体系中,毒品犯罪大都被定位于有组织犯罪(corporate crime)。要简单地评判这两种定性中哪一种更为准确是一件困难的事,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们有必要全面地了解构成毒品犯罪的所有犯罪和违法的行为,以及与此有关的社会现象。


  

  毒品犯罪并不是刑法学的概念,而是犯罪学的概念,是国际公约规定的一种国际犯罪。在刑法学理论中,所谓的毒品犯罪是指违反国家关于毒品管制法规,从事与毒品有关的危害社会秩序和公民身心健康的活动,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在我国现行的刑法体系中,毒品犯罪被具体地区分为十二种应当予以定罪处罚的行为,但是这种区分是从罪刑法定的角度做出的,并不适宜作为理论上的区别标准,因此,从犯罪学的角度,根据毒品犯罪的具体行为,可以将其区分为四个环节。第一环节:毒品的来源—原植物的大规模种植行为;第二环节:毒品的产销—生产、销售和运输行为:第三环节:毒品的消费—滥用行为;第四环节:毒品获利的合法化—洗钱行为。


  

  仅仅基于对这四个环节的简单划分,就可以明显看出毒品犯罪的复杂性,要对其做出准确的犯罪学定性,就需要首先对无被害人犯罪和有组织犯罪的理论作一个简单的介绍。


  

  美国埃德温·舒尔教授最早提出无被害人犯罪这个概念,专指即使许多人对此有需求,即使法律禁止提供此项商品或者提供此项服务,但是成年人却乐于从事此项交易的行为。确立无被害人犯罪的意义在于,要求国家抑制住用刑法推行道德的清教徒式的用心,纠正基于国家强烈处罚要求过剩犯罪的倾向,立足于刑法的谦抑主义,在立法上设置适当的犯罪。因此,无被害人犯罪是一个较为崭新的犯罪学和社会学概念,并不是一个刑法学上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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