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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体制困局

反垄断体制困局


肖江平


【关键词】反垄断体制
【全文】
  

  早在倒计时100天的时候,媒体这样形容奥运筹备状态:“We are ready!”(我们准备好了)。然而,面对实施时间比北京奥运开幕的时间还要早一个星期的《反垄断法》,想要问的是:准备好了吗?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等“三定”方案均公布,先后组建反垄断相关司局,承担反垄断职能。问题是,这几个机构挂牌后,反垄断法实施如何取得人们所期望的效果?


  

  主管机关之于反垄断法的实施


  

  孟子曾断言:“徒法不足以自行”。但许多法律特别是公法属性较强的法律,如果没有实施机关的推动,企望其“自行”实施,几乎不太可能。


  

  反垄断法被称为“经济宪法”,承担着保障市场机制、维护竞争秩序的重任,是典型的公法之一。为此,它要赋予国家及其政府反垄断的责任和权力。此时,承担反垄断主要职责的机关,即反垄断法的主管机关,也就是反垄断法的主要实施机构。如果说反垄断法所调整的对象,是在国家及其政府禁止垄断、规范市场竞争行为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那么,反垄断主管机关便成为作为反垄断法调整对象的社会关系中不可或缺的一方主体。我们的《反垄断法》赋予它何种职责和权力,它与其他机关是怎样的关系等等,都将直接关系到主管机关能否实施反垄断法以及实施的效果。或许正是反垄断法主管机关之于反垄断法实施之不可或缺,世界上100多国家或地区制定的《反垄断法》或《竞争法》,无不规定反垄断法或竞争法的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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