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环境法学的学术特色与贡献

环境法学的学术特色与贡献


周珂


【关键词】环境法学;房地产法;生态环境问题
【全文】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作为一门新兴学科,努力开拓,逐步形成了以生态环境法和四位一体的房地产法为标志的特色体系,为学术发展和法治建设做出积极的贡献。


  

  1978年中国人民大学复校,在法律系新设经济法教研室; 1980年在首次为本科生开设的经济法课程中将环境保护法作为一章,以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为主要内容授课,开启了环境法教学历史的序幕。由潘静成、刘文华教授主编的经济法教材将环境法作为单独的一章,这是中国环境法教材最早的版本之一。20世纪80年代中期,刘文华教授首次将环境法作为选修课程单独开设,面向本科生教学,当时国内只有为数不多的几所高校开设环境法课程。1998年4月,周珂、李艳芳、李延荣三位老师创建了中国人民大学环境资源法教研室,研究方向为环境法和房地产法, 2001年编写了21世纪系列法学教材《环境法》和《房地产法》。十年来共发表论文200余篇,其中SSCI论文1篇,另有二篇SSCI和SCI期刊约稿已完成并提交发表;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2篇,被中国人民大学书报复印资料和高等学校社科学术文摘等转载、转摘多篇;出版专著、编著教材43本;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41项;地方级科研项目13项。


  

  一、生态环境法学


  

  环境法作为我国法学领域最年轻的分支学科,在调整对象、研究范式、体系结构等法学研究的基本层面问题上一直处于探索和争鸣过程中,生态环境法学的提出和发展具有一定的代表性。2001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生态环境法论》是教育部九五法学重大项目《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若干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研究》的子课题《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生态环境问题》的最终成果。该成果以生态学、环境科学与法学相结合为研究基础,反映我国生态环境法制建设的实际,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生态环境法制建设途径和法律体系,以生态学中的生态要素原理为依据,拓展传统环境法的研究领域,革新研究范式,创设生物资源保护法、非生物资源保护法、人文生态保护法和生态外部空间保护法的自然资源法体系,并将这一体系移植到21世纪系列法学教材《环境法》当中去。


  

  此前我国的环境法教学与研究基本上是建立在环境科学的基础上,生态环境概念的提出及其在环境法中的应用曾受到过严厉的质疑。生态环境用语最早是我国黄秉维院士于1980-1982年修宪时提出,并写入宪法中。[1]此后,“生态环境”一词更多地进入到政府层面和人民大众层面。[2]2005年有三名院士认为“生态”是与生物有关的各种相互关系的总和,不是一个客体,而环境则是一个客体,把环境与生态叠加使用是不妥的。“生态环境”的准确表达应当是“自然环境”,外文没有“生态环境”或“生态的环境”的说法,《中国大百科全书》中将“生态环境”译为“ecological environment”,是中国人的造词,未见于国外的科学著作。上书不久,国务院即要求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对该文组织讨论,提出意见。但也有不少学者坚持使用这个概念,如有学者认为,生态、环境两个概念完全不同,说“生态环境”是概念重复或大致重叠,是不对的;说由此“生态环境”一词不科学,不能用,也是不对的。“生态环境”一词,就是“生态和环境”,或“生态或环境”。当某事物、某问题与“生态”、“环境”都有关(既是涉及生态,又是涉及环境),或分不太清是“生态”还是“环境”问题,就用“生态环境”(如生态环境问题,某地区的生态环境)。这正是中国语言的特点。[3]科学上该如何翻译,可根据其固有的意思,明确为“生态”时就“生态”,明确为“环境”时就“环境”,明确为“生态”和“环境”,或“生态”或“环境”,都可以按实际译。此种现象在中外文翻译中很多,是文字、语言的特点,不能认为中国语言形成的词汇在外国没有,就不科学。“生态建设”、“环境建设”、“生态环境建设”都可以用。至于生态环境的概念究竟对中国环境保护事业有何实质性的危害,至今自然科学界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