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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权交易视角下的排污许可

排污权交易视角下的排污许可


王小龙


【摘要】排污权交易是一种利用经济激励手段解决环境污染的新兴制度,中国正在对这一制度进行实验。排污许可是国家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以环境容量资源所有者的身份通过许可证的形式授予相对人环境容量使用权的行为。通过行政特许取得的权利是私权利,具有可交易性。
【关键词】排污许可;排污权交易;特许
【全文】
  

  我国正在尝试实施排污权交易制度,这种制度是首先确定一个地区污染物排放的总量,然后通过发放排污许可证的方式授予排污单位排污权,各排污单位通过污染治理再将节余的排污指标进行交易从而获取经济利益。排污许可证的颁发是排污许可的外观,是排污权交易的前提。


  

  排污许可的性质


  

  可转让的排污许可证是政府实施财产权利转让许可的表现形式。在建立排污权交易体制的情况下,排污许可证就是排污当事人享有并可以行使环境容量使用权的证明。我国当前实践中出现的排污权交易尝试也是通过许可证的转让而完成的。“排污权”的本质是特别法上的物权“环境容量使用权”,其在功能、形态上与其他的特别法上的物权,如水资源使用权、采矿权等有很大的相似性。因此,环境容量使用权在取得上也可以借鉴现有特别法上的物权的取得形式,采用行政特许的方式由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依法向被许可人授予权利,以使被许可人有权利用“环境容量”这一有限的自然资源进行污染物排放。这种特许是通过公法或者公权介入的方式协调自然资源的经济属性与生态属性对于人类生存的价值冲突问题,解决自由与公平的矛盾的一种措施。因此,明确自然资源的生态属性与经济属性是进行特许物权制度设计的前提。我国现行法上特许的对象除了包括水资源使用权、采矿权等有形财产外,还包括无线电频率占用许可等无形财产,而且特许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被许可人所取得的特许权一般应当支付一定费用,所取得的特许权依法可以转让、继承。这就为排污权的交易消除了法律障碍。我们可以看出环境容量使用权作为特许物权其实质仍然是一种私法上的权利。特许只是从权利的取得角度来对这种特殊物权加以界定:环境容量使用权的取得需要行政机关的特别许可,权利的申请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类似于物权法上权利是原始取得还是继受取得的划分意义。而物权则是这种权利的本质属性。不管权利是如何取得的,只要权利归属于权利人,权利人可以排他性地支配特定的物,那么权利人所拥有的就是物权。排污者通过行政许可行为获得的环境容量使用权也就具有了双重属性:一方面是经过申请由行政机关审查后对相对人赋予的权利;另一方面也是排污权人获得的一种具有使用收益内容的民事权利。这是一种具有强烈公法色彩的私权,是特别法上的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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