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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团结、社会失范与犯罪控制

  

  社会失范作为一个整体性的现象包含了各种危害程度不同的失范行为。犯罪作为其中最严重的一种是以其他更加广泛、普遍、危害程度较小的越轨行为为基数的。这就好像漂浮在海面的冰山,露出水面的仅仅是整个冰山的一小部分。有学者在研究我国的社会治安问题时,就将社会治安问题划分为犯罪、违法乱纪、无责任或责任不清的不安情形以及事故事件。[43] 这其中就包含了各种失范行为,从而印证了社会失范现象的整体性、系统性。强调这一点是为了说明,犯罪不是“空穴来风”,其往往由其他危害较小的越轨行为演化形成。


  

  虽然说失范现象使社会陷入“道德真空状态”,但它同批判一样反而变成了社会生产的否定性前提:一方面,失范揭示了社会实在的危机,并被视为异类排除在社会解释的范围之外;另一方面,失范又被当作塑造社会实在的知识/权力手段和社会控制的制度中心。[44] 也就是说社会团结与社会失范是问题的一体两面:社会失范虽然破坏了社会团结,但是社会团结又要依赖社会失范来证成自身。


  

  因此,“失范”不仅意味着,人们在表现出偏离规范的本能倾向或性格倾向的同时,亦有经过修养和教化的再造过程重返正常的自然状态的倾向;“失范”也意味着,微观惩罚也像治疗和教育这种临时性排除策略一样,获得了人们对其技术和合理性的认可,也把自己建立在“人的科学”和动机解释之基础上。[45]


  

  说得通俗一些就是,社会团结需要通过对社会失范的知识、策略、技术治理来恢复、维持、塑造自身,证明自身的合法性与正当性。


  

  (二)转型时期社会失范的原因


  

  总体而言,社会失范表明社会结构存在内在缺陷。尤其是在社会变迁的格局下,旧的社会结构正在瓦解,新的社会结构尚未建立,社会控制松懈,正是社会失范产生的巨大温床。


  

  第一,社会失范发生的深层原因是“存在某些使社会结构和社会环境失调的障碍因素”。[46] 这种因素有时甚至是结构性的。例如我国的犯罪问题,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犯罪人的个人因素,又有深层的、广泛的社会因素,后者之中即有相当一部分涉及社会结构。比如,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供求关系依靠市场调节,排除了国家干预,劳动力自由流动的频率、范围、规模空前增长。原有的适应计划经济体制的人口控制手段,如户籍制度、单位体制,已经远远不能实现控制目标,新型的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人口控制手段尚未建立。这导致整个社会控制能力下降,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便利”了流动作案、外来人口犯罪。但是,这些为犯罪“创造条件”的现象是我国从严格控制的计划经济体制向松散控制的市场经济体制转型的必然产物。


  

  第二,社会失范的深层原因不是直接作用于社会成员的因素,其从社会结构的最深层传导作用力至社会现象的表层,须经历一个个中间环节。仍以上文的流动作案、外来人口犯罪为例。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表现为一个个具体的经济体制改革。比如劳动制度方面。在城市,变终身制为合同制;在农村,变集体合作制为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使得劳动力自由流动成为可能。在此基础上,经济繁荣催生大量劳动力需求,最终促进了人口流动。典型现象就是城市农民工。由此,我们可以理出一条社会失范深层原因的制度性传导路线图:社会结构转型→经济体制改革→劳动制度创新→人口自由流动→社会控制能力下降→犯罪发生。[47] 这样我们不难看出,作为制度变更动力的公共政策的内容是正确还是错误,适当还是不适当,与犯罪现象的变动方向有着实质性的联系。[48]


  

  第三,社会失范的表层原因是在“犯罪如何发生”这个层面提出的。“当一定的外在于人的因素、关系与人格不健康结合,犯罪就有可能发生,如果人格健康者遇到同样的因素与关系不会实施犯罪,因而犯罪也便不会发生。”[49] 因此,犯罪被视为犯罪人与外界因素、关系互动、反应的结果。“人格不健康”即犯罪人的人格因素,是犯罪发生的最后因素,外在于社会失范的深层、中层原因,是犯罪人对外界因素、关系进行反应的内在基础。“外在于人的因素、关系”包括一切除犯罪人人格因素以外的致罪因素,社会失范的深层、中层原因就属此列,它们通过具体环境中的外部刺激对犯罪人的人格发生作用。因此,直接促使犯罪发生的是犯罪人的人格与外部刺激,社会失范的深层、中层原因仅仅为之提供了间接性的功能条件。例如青壮年农民工实施的强奸犯罪行为。单独来看,似乎与社会失范的深层、中层原因没有关系;但是,这一现象却与不尽合理的外来人口管理政策、制度有关。


  

  正因为社会失范的深层、中层原因作用机制的外围性、间接性,使得它们与具体犯罪行为之间的联系,只有在探究了大量具体犯罪行为之后才可能被发现。这样,我们可以说,社会失范的深层、中层原因决定了犯罪的宏观、中观现象,即总体犯罪现象--一定的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期内的个体犯罪的总和。“总和”不等于个体犯罪的简单相加,而是个体犯罪的系统化,是具有新的性质和特征的结构体系,侧重于表现社会面的犯罪状况。例如,犯罪的总体规模、分布状况、类型、态势、规律等等。与之相反,社会失范的表层原因决定了犯罪的微观现象,即个体犯罪现象--由个体实施的违反规范的行为而表现出来的每一个具体的犯罪行为。[50]


  

  三、犯罪控制:范围、体系与模式


  

  (一)犯罪控制的作用范围


  

  社会失范的原因可以划分为深层/宏观、中层/中观、表层/微观三个层次,因而相应的社会控制也就应当分别针对以上三个层次的原因。犯罪及其控制也可以作如是观。但是以上的理论推演必须经过社会整体系统的功能性检视,以避免犯罪控制违背其促进社会团结的根本目标。


  

  首先,按照是否与犯罪人相关,可以将犯罪发生原因划分为外部因素与内部因素。前者是指犯罪的深层、中层原因以及表层原因中的外部刺激,后者即犯罪表层原因中的犯罪人人格因素。


  

  导致行为人犯罪的外在根据在犯罪发生的因果链上处于第一原因的地位,即犯罪发生总是先有引发犯罪发展的外在原因,然后才有导致犯罪的内在原因。犯罪是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的结果。


  

  对具体人而言,外在因素及形成的关系对其行为选择非常重要,因而犯罪控制应当立足于对引发行为人犯罪的外在因素与关系干预上,通过干预引发犯罪的外在因素与关系使行为人失去实施犯罪的外在根据。


  

  因此,犯罪控制的主要对象应当是引起犯罪发生的外部因素。[51]


  

  其次,作为社会控制的犯罪控制不能以消除犯罪发生的深层原因为己任,而只能通过消除、限制犯罪发生的中层、表层原因来抑制深层原因的作用。我国现阶段犯罪发生的深层原因是从严格控制的计划经济体制向松散控制的市场经济体制进行的社会转型与结构调整。以改革开放为内容的市场经济转型的目的主要在于扭转之前国民经济濒临崩溃、社会矛盾一触即发的不利局面,实现国家和社会的持续、全面、健康发展。因此,这一社会转型是国家既定的不可动摇的长期路线与方针--“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是任何社会控制(包括犯罪控制)都不能质疑的,后者只能因势利导地为之“保驾护航”。这也就意味着,在一定意义上,“我国当代的犯罪上升具有历史的必然性,是中国现代化的一种代价”,“即使采取有效措施也不可能阻止犯罪的上升。”[52] 即便从绝对意义上来说,由于犯罪的发生总是基于社会系统中存在的某些深层原因,在我国现阶段体现为社会转型、现代化,在别的地方、时代又体现为另外的原因,因此,“犯罪是社会的自在现象,是社会本身存在的形式”。妄图通过犯罪控制消灭犯罪的想法是不切实际的。犯罪存在的必然性、人的能力的有限性,都决定了“控制犯罪是国家与社会处理犯罪问题的最佳选择”。[53] 这样,我们进一步限定了犯罪控制的作用范围:犯罪发生的中层原因(政策因素)与表层原因中的外部刺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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