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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团结、社会失范与犯罪控制

论社会团结、社会失范与犯罪控制


李强


【关键词】社会团结;社会失范;犯罪控制
【全文】
  

  一、社会团结:类型与过程


  

  任何社会能够存在本身就蕴涵着某种团结(solidarity)形式。甚至可以说,团结是社会得以存在的基本前提之一。因为,作为共同体的社会归根结底是由个体构成的,但是它又并非个体的简单总和,而是个体的聚合、结晶以及行为互动,从而形成外在于个体并对个体形成强制、约束的普遍存在的客观的“社会事实”。[1] 这才是社会的真实所在。社会团结正是这样一种聚合状态,一种固体化、结晶化的过程(solidarization)。[2]


  

  (一)机械团结与有机团结


  

  “社会如何可能”--从某种意义上说,也就是“社会团结如何可能”--作为社会学最基本的问题,可谓源远流长,其问题史更是早在社会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出现之前就已经展开了。例如,霍布斯、卢梭等代表的社会契约论传统,以假设的“自然状态”为前提,从人类本性出发,通过自愿性约束构建了政治共同体。有论者指出:


  

  从自然状态到公民社会或者政治状态的过渡并非是一个出自事物本性的有机的自然演进的发展过程,而是一个人为的建构过程,即处于自然状态中的偶在的自然人凭借契约自愿组成一个政治联合体,从而从自然状态一下子进入公民社会状态或政治状态的建构性过程,即所谓“无中生有”的建构过程。在此种政治联合体的达成过程中,偶在个体即自然人的意志亦即其自愿性的同意乃是这一政治联合体或国家的唯一合法性标准和基点。[3]


  

  也就是说,社会契约论认为社会的发生是心理的、人为的。就方法论而言,社会契约论是先验的、观念的,从而是哲学的。


  

  同样身处社会团结问题传统中的涂尔干显然采取了不同的理论方法路线。他从自己立意达成的社会学方法准则,即非哲学的、客观的、社会的,对社会契约论进行了批判[4] ,并基于实证性的历史考察,提出了自己的社会团结学说。


  

  首先,社会团结分为两种类型,即来源于个人之间相似性的机械团结(mechanical solidarity)与来源于社会劳动分工的有机团结(organic solidarity)。在第一种团结里,个人无须中介直接系属于社会,社会在某种程度上由所有群体成员的共同感情和共同信仰来体现。“所有社会成员的共同观念和共同倾向在数量和强度上都超过了成员自身的观念和倾向”,“集体人格完全吸纳了个人人格”。在第二种团结里,个人通过构成社会的各个部分依赖于社会。与个体发生连带关系的社会是由一些特别而又不同的职能通过相互间的确定关系结合成的组织体、系统,“每个人都拥有自己的行动范围,都能够自臻其境,都有自己的人格。”[5]


  

  其次,机械团结与有机团结各有与其相应的法律规范类型体现。涂尔干认为,“任何一种法律戒规都可以定义为能够进行制裁的行为规范。”根据制裁类型的不同,法律分为两种:压制法与恢复法,《刑法》与《民法》分别是其适例;前者意在施与犯人痛苦、损失,后者则未必带给犯人痛苦,而是“把已经变得混乱不堪的关系重新恢复到正常状态。”[6] 压制法相应于机械团结,恢复法则与有机团结相适。


  

  在机械团结的社会里,个体的相似性导致集体意识(collective consciousness)[7] 非常明确与根深蒂固,后者成为社会团结的基本表现。这导致,(1)作为触犯强烈而又明确的集体意识的行为的犯罪大量存在;(2)犯罪从根本上危及社会团结,必须进行抗制,从而带来广泛的压制性制裁。反之,在有机团结的社会里,社会团结的根本要素是基于个体差异性的劳动分工,集体意识已经大大退化。这导致:(1)每个社会成员共同谴责的行为大大减少,犯罪不再那么广泛了;(2)社会团结的基本表现不再是集体意识,而是个体间的交换、协作、契约以及相互依赖,从而使得调整互惠关系的恢复法成为法律规范的主流。[8]


  

  这两种类型的社会团结的差别可列表表示如下[9]:


  

  在此,对于集体意识在不同团结类型中的地位,还需稍加补充说明。在《社会分工论》一书中,涂尔干强调集体意识是与未分化的低级社会、机械团结等联系在一起的,而在分化的高级社会、有机团结中,集体意识已经大大退化,其角色已经由劳动分工所取代。也就是说,集体意识是与有机团结相对立的。[11] 但是,就如同上表所示以及部分学者的研究所呈现的,涂尔干最初认为,社会成员共同的道德信念和道德情感体系,即集体意识,是与缺乏社会分化、与社会角色的相似性混为一谈的,但经过后来的理论发展,他已经将二者区分开了,[12] 即“涂尔干已经不把‘团结’问题视同于社会结构问题了。”[13] 也就是说,无论是机械团结还是有机团结,集体意识都具有重要功能,其间的差别仅仅是表现形式和内容的不同而已。


  

  对此,T.帕森斯通过对涂尔干《自杀论》中关于新教徒自杀问题的论述进行评说揭示了这一点。涂尔干在《自杀论》中指出,新教徒之所以比天主教徒更加倾向于自杀,其根本原因是“新教是一个不像天主教会那样非常整体化的教会”。[14] 而教会的整体化程度与“所有信徒所共有的、传统的、因而也是必须遵守的许多信仰和教规”有关;“这些集体的状态越多越牢固,宗教社会的整体化越牢固,也就越是具有预防的功效”。[15] 在涂尔干看来,在这一方面新教教会显然弱于天主教会:新教不大重视共同的信仰和实践;教徒个人拥有更大的自主地位(教会不垄断《圣经》解释权、没有严格的教会等级制),新教内部教派林立(与天主教会不可分割的统一形成强烈对照)。[16] 简单来说,允许教徒自由思考导致新教的信仰和实践更容易突破传统和集体的权威,使得教徒无所适从。但是,


  

  新教徒之不受群体控制这一点是不能任意选择的。这种自由并非是按照本人意愿,可以把自己的宗教职责肩负起来,也可以把这种职责委之于教会。作为一个虔诚的新教徒,他必须要承担这种职责,行使他的自由。他不能把这种职责归还给教会。从这个意义上说,行使宗教自由的义务,是新教这种宗教运动的主要特点。这可以说是卢梭的著名论点的一个确切例证,即在某些方面来说,新教徒作为人而言是被迫自由的。


  

  这确确实实非常近似于conscience collective的一种表现。上面提到的那种意义上的宗教自由,是所有新教徒共同的基本道德价值。只要作为一个新教徒,他就受到那样一种社会和群体压力的制约。但是,他因此而形成的与一个有组织的宗教群体的关系,却与天主教徒全然不同。他是在必须独立的压力下承担起自己的宗教职责的,而天主教徒则是处在必须服从教会权威的压力之下。这种关键性的区别不是由于天主教徒的行动受所有天主教徒共同价值的影响,而新教徒则摆脱了所有新教徒共同价值的影响。这里讲到的自由是另一种含意的自由。区别之处在于,不同价值体系的内容不同。完全可以这样推断,如果新教徒中的高自杀率是由于利己主义引起的,这正是conscience collective(即新教徒所共同具有而为天主教徒所不具备的信念和情感体系)约束着个人的结果。[17]


  

  换言之,涂尔干仍然不自觉地把某种内容特定的集体意识当作普遍意义上的集体意识,而将另外一些内容特定的集体意识排除在集体意识范畴之外,同时他也把“共有的”、“共同的”这些用语局限地理解为对某种具有实质性内容的积极性道德信念、价值体系的分享,而忽视了人们对没有实质性内容的消极形式性原则、信念(例如新教徒的“独自面对上帝”,“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康德的道德律令)的分享也可以是人们共有的、共同的道德信念和价值体系;但是,尽管如此,涂尔干的论说本身还是隐含了集体意识并非内容特定、时空特定的范畴,具有极大的内在思想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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