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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部法治的地域资源

局部法治的地域资源



——转型期“先行法治化”现象解读

孙笑侠


【摘要】我国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已15年了。总结过去15年的法治建设经验,其中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法治必须生根于基层。法治不是写在纸上的空中楼阁,而是现实生活中的利益博弈。在这个意义上,国家的法治与地方的法制是相互联系的。观察法治,眼睛固然要向上,重视国家层面的各种措施;但更要向下,观察民间与基层利益博弈中形成的各种问题、纠纷解决机制与制度。地方、基层的法规与制度是整个社会依法办事的前提。国家的法律,必须通过每个公民维护自己合法权利的行为,必须通过各种规则和制度在基层和地方的落实,才能够实现。所以,必须重视地方的法制建设及其经验。《法学》一直以探讨我国法律发展、法学发展的前沿性课题和具体经验为己任。华南理工大学广东地方法制研究中心目前也正在推进教育部重大课题攻关项目《我国地方法制建设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在该中心的参与和支持下,本编辑部以“法治国家与地方法制的关系”为主题组织了此次笔谈,希望这一活动能够进一步推进这一领域的研究。
【关键词】法治化;地域资源;局部法
【全文】
  

  一、经济“先发”地区的局部法治


  

  2004年5月,江苏省委召开全会,把建设“法治江苏”作为一项重大决策写进了大会的决议。3个月后,南京市发布《南京市关于动员部署落实(法治江苏建设纲要)的方案》。2006年4月26日,浙江省委在一次全体会议上通过《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两个月后,杭州市人大常委会于6月28日通过《关于推进“法治杭州”建设的决议》。一年后,杭州余杭区出台了内地第一个法治指数。[1]这显然出现了法治的“局部性”推进的态势。当时“长三角”地区的这一新动态,引起法学界的关注和争议。众所周知,从前,搞地方法制或地方法治常常受到质疑,当时总是认为,既然是单一制国家,一个国家法制或法治的实行就必须是统一的,不可能是局部的,分区域的。在今天,究竟该如何来看待呢?


  

  一个国家的法制是统一好还是不统一好,这首先是个政治问题,而不只是个法律问题。当然是统一好。如果法制不统一的话,那还叫单一制国家吗?地方还听中央的吗?那就不只是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的问题了,甚至还可能出现国家分裂。但是,问题的关键在于,法制统一等于法治统一吗?笔者的回答是,法制统一不等于“法治统一”,更不等于法治在全国范围内在同一时间统一实现。法制统一的原则是很重要的,但是不能把它与“全国法治统一实行”划等号。全国的法治不可能同一时间实现,因为有些区域慢一些,有些区域快一些,至少中国这个单一制国家的法治不会在短期内实现,所以要允许部分省市和地区局部地先行发展起来,搞局部法治,即局部区域先行法治化。过去列宁论证过“社会主义革命可以在个别国家和地区先实现”;后来邓小平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可以在局部省市先发展起来,所以他提出了经济特区的概念,1992年南巡时又画了几个圈,增加改革开放的特区城市,让部分城市的经济先发展起来,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列宁和邓小平其实分别论述了“政治地理学”和“经济地理学”意义上的命题,那么,是否存在着“法律地理学”[2]意义上的命题呢?这个命题就是“同一国家的某些地区是否能够更快地建立起法治秩序”,这个命题中也包含了诸如“法治的区域化发展的可能性”、“法治的发展是不是也存在‘先发,和’后发‘的问题”,等等。笔者以长三角经济先发地区为对象,研究局部法治的区域资源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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