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官思维的理性依托于司法审判之既有理念 

法官思维的理性依托于司法审判之既有理念 


王申


【摘要】思维是人的一种精神实践活动,作为这种精神实践活动的结果和产物,是理论、学说和思想体系。法律思维作为现代法律科学中的一个概念,与一般的法律职业相关,它是法律职业者在长期法律实践中所形成的观察、思考、分析和判断法律问题的方式或习惯。在司法实践中,法官所作的任何裁判都是其思维活动直接作用的结果,或者说,法官的思维对案件的处理结果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法官思维包括“根据法律的思考”和“关于法律的思考”两种法律方式。司法审判的目的是法官将法律规则适用于具体案件的活动中,寻找“什么东西值得认识”的思维所规定的。司法审判是受法官已经获得的“前见”所决定,这些“前见”规定着法官思维的质量,可以说有什么样的“前见”就有什么样的思维广度和深度。法官思维特征属于司法理念的一部分。
【关键词】思维;法律思维;法官思维;基本特质
【全文】
  

  我们在构建科学的司法理论体系时,绝不能忽视法官思维范式这个问题。当下的司法改革虽然名目繁多,但寻根溯源都与法官的思维有关。比如,近来学界争议颇高的“司法反映民意”问题,其实质所反映的就是法官的大众思维倾向;所谓大众思维也就是一般人的思维,或可以称之为惯性思维,即大多数人都会那么思考的一种方式。还有所谓的法官的理性化与官僚化问题,其实质反映的也是政治思维的特点。政治思维最大的特点是强调政治上的利弊得失,以此作为决策的基本因素。[1]甚至在关涉司法语言的优化问题上,其实也反映了法官思维的优化问题。从哲学视角来看,思维首先是一种精神实践活动:精神实践活动体现的是人的存在方式和活动方式;而实践必然包含着客观的规律性和人的主体参与性。司法实践活动的抽象成果就是司法理念、学说和法律思想体系的构建。作为实践法律特殊方式的场域,司法活动离不开法律规律和法官的参与。而法官的参与又离不开司法理念的依托。所以,司法这门科学应把法官思维的规定性看作是其一项重要的内容。它的认识逻辑是:既然司法制度中的法官是依据思维来参与审判活动的,那么就应自在地被我们所认识。在司法实践活动中,法官所作的任何裁判都是其思维活动直接作用的结果,或者说法官的思维对案件的处理结果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审判思维是法官司法实践中的重要工具,并且是法官审判得出正确结果的必要条件。


  

  一、思维的起源、定义与特点


  

  思维是针对凡是如此地存在于我们以内以致我们对之有直接认识的东西说的。这样一来,凡是意志的活动、理智的活动、想像的活动和感官的活动都是思维。[2]也可以说,“思维最初却是以知识与自身的纯粹的同一性,所以也只构成普遍的规定性或要素。”[3]要分析一个观念体系的意义限度或者说它的“能量”限度,我们必须探究它的性质及其起源,即它作为如此这般的一套看法的“底牌”。


  

  从汉语的语义来看,思维本是个外来的概念。关于思维的起源,从西方哲学的历史来看,一个起源于希腊,另一个起源在罗马。[4]由于希腊人的精神状态与罗马人的精神状态是两个不同的世界,因此他们对思维的理解是不一样的。希腊人认为思维产生于困惑(因无知而产生的困惑能用知识来消除):“作为思维出发点的困惑不是疑惑,也不是吃惊或迷惑,而是令人惊奇的困惑。”[5]但“令人惊奇的困惑”指的是什么?甚至连柏拉图也没有阐明。而罗马人的思维认知却与希腊人“令人惊奇的困惑”相矛盾——是不对任何东西感到惊奇,无动于衷。这与罗马人对什么是哲学的理解有关:罗马哲学的用处是教人如何医治绝望的,心灵,方法是通过思维逃避世界。比如黑格尔就认为,思维不是源于理性需要,其存在的根基在不幸之中。[6]这是一种典型的罗马思维特征。之后,在卢克莱修和西塞罗的作用下,希腊哲学逐步被改造成罗马人那种在本质上实用的东西;后又经过斯多哥主义者中的代表人物爱比克泰德的多年努力才将这系列思想统一起来。因此,思维产生于现实的崩溃和由此而导致的人和世界的分离的说法,被西方学者认为是可信的。[7]之后,经过了很长时间,这种系列发展成为一种前后一致的西方哲学体系。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