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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政治哲学的内在逻辑

哈贝马斯政治哲学的内在逻辑


姚大志


【摘要】本文试图揭示哈贝马斯政治哲学的内在逻辑:合法性是政治哲学的主题,而合法性产生于民主;民主是一种纯粹的程序正义,在这种意义上,他的共和主义是程序主义的;由于这种程序主义对政治价值没有明确的承诺,而且也不能达成“一致同意”,所以它必然导向形式主义。
【关键词】哈贝马斯;政治哲学;共和主义
【全文】
  

  当代政治哲学的兴起以罗尔斯(John RaMs)1971年发表《正义论》为标志。我们可以把《正义论》以后的西方政治哲学发展分为三个时期:20世纪70年代主要是自由主义内部的争论,以诺奇克(Robert Nozlek)和德沃金(Ronald Dworkin)为代表的自由主义者对罗尔斯进行了批评;80年代社群主义逐渐兴起,它与自由主义之间的争论也变为政治哲学的主轴;90年代共和主义开始崛起,而哈贝马斯一般被看作是共和主义的主要代表。


  

  哈贝马斯是一位复杂而多产的哲学家。他早期继承了法兰克福学派的传统,关注社会批判理论。70~80年代,他的思想出现了所谓的“语言学转向”,其研究领域变为交往活动理论。90年代以后,哈贝马斯转向了政治哲学。当代政治哲学中,自由主义是主流,社群主义和共和主义是自由主义的挑战者。在这种背景下,本文试图揭示哈贝马斯政治哲学的内在逻辑:其政治哲学以合法性为主题,而合法性产生于民主;民主是一种纯粹的程序正义,在这种意义上,他的共和主义是程序主义的;由于这种程序主义对政治价值没有明确的承诺,而且也不能达成一致同意,所以它必然导向形式主义。


  

  一、合法性


  

  哈贝马斯的政治哲学是共和主义的。他认为,民主体现了当代政治制度的本质,人民对政治的民主参与具有最重要的价值。同时,哈贝马斯也主张,对政治制度的最好证明就是所有公民的一致同意。就此而言,他与罗尔斯是一致的,两人都持有契约论的观念。


  

  罗尔斯所要求的一致同意是在假设的理想条件下才能达成的,而且他仅仅要求就正义原则问题达成一致。哈贝马斯的一致同意要求比罗尔斯更强,一方面他的一致同意是在现实政治生活中而非假设条件下达成的,另一方面他要求所有的公共事务都需要一致同意。罗尔斯的契约论是一次性的,其任务是为正义原则提供理性的证明。哈贝马斯的契约论是持续性的和始终如一的,他对所有公共事务都施加了一致同意的要求,而一致同意为各种制度和规则提供了合法性。归根结底,两人试图解决的政治哲学问题是不同的:对于罗尔斯,需要解决的是正义问题;对于哈贝马斯,需要解决的是合法性问题。也就是说,哈贝马斯在其政治哲学中将正义问题转换为合法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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