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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方法上的西方经验与本土资源

法律方法上的西方经验与本土资源



——兼论中国现代法律方法体系的建构

陈锐


【关键词】法律方法;西方经验;本土资源
【全文】
  

  一、法律方法上的西方经验


  

  从西方法学史看,人们对法律方法的总结与研究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古希腊的哲学家们几乎创造出了后世应用的所有法律方法,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是这方面的鼻祖。在《理想国》中,柏拉图向人们展示了苏格拉底使用的“辩证法”(即对话或问答的逻辑),苏格拉底使用这一方法来探讨正义等法哲学问题,这表明法律方法在古希腊的哲学沃土中开始萌芽。这时的“辩证法”仍比较“原始”,带有“诸方法合体”的特点,其中主要包含定义法、反证法以及归谬法等逻辑方法,同时还包括了修辞术等论辩方法。将方法从理论中独立出来,对之进行专门化研究的是亚里士多德。亚里士多德建构了庞大的方法论体系,今天人们谈及的几乎所有法律方法(如修辞学)都可以在亚里士多德的不朽著作《工具论》中找到雏形。但是,众所周知,亚里士多德是“逻辑之父”,因此,在其方法论体系之中,处于核心的仍然是逻辑方法。这为法律方法在西方的发展确定了基调。


  

  完成将古希腊哲学家们创造的哲学方法移植到法律领域、使之成为真正法律方法这一工作的是古罗马的法学家们,他们将亚里士多德创立的“求真”工具搬运到法律领域,用来解决人间的正义问题。据学者考证,路福斯最早根据古希腊哲学家们创立的哲学方法建立起“法律的辩证法”,这成为罗马法学家频繁运用的法律方法,这种方法对于克服古罗马决疑法的弊端有很大的好处。为准确地适用法律,中世纪的罗马法学家们还发展出了专门的诠释法律的技巧。一般地,人们常常将这种诠释法律的技术看成是西方法律解释学的早期形态,其实不然。在这些诠释技巧中,除了一般的解释语词的技巧以外,主要是逻辑分析技巧。[1]如前期注释法学派诠释法律时经常用到“经院方法”(scholastic method),这一方法就是由普通逻辑中的分析概念方法与三段论推理方法组成的,它着重对古代罗马法各种文献、规定以及各个章、句、词的考证、注释、解明、概括和阐述,以消除法源内部的矛盾,这一工作据说是“波伦那大学法学教师们全神贯注的主要任务之一”。[2]后期的注释法学派甚至引进逻辑推理方法来解决注释罗马古典法律文献中以及社会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他们抛弃了早期注释法学派那种单纯对个别词、句进行注释的方法,逐步整理出了研究法律的八个操作技巧(即制作序言、分析问题、概括内容、设定案件、读出含义、出示理由、附上注释、提出反论)、三个作业程序(即批判性作业程序、分析性作业程序、综合性作业程序),在这些技巧与程序中,逻辑方法居于主要地位。[3]


  

  从哲学史的角度看,人们自觉地研究方法论问题是近代才发生的事情,这与法律史上法律方法论的发展并不同步,人们对法律方法的研究显然要早得多。当然,不可否认的是,近代哲学中发生的“方法论转向”对于法律方法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其结果就是:到了近现代,法律方法论逐渐地获得了法律学中的“正统地位”,逐渐成为法理学研究的中心之一。一方面,亚里士多德创立的演绎逻辑方法在法律领域仍然起着重要的作用,这一时期在大陆法系国家兴起的“概念法学”是这一方法的继承与发展。概念法学以倡导“形式理性”而著名,强调法律体系的逻辑自足性。它认为,法律体系具有封闭性,无论在社会生活中发生何种案件,均可依逻辑方法从现有的法律体系中获得解决,法官的司法活动不过是对立法者所制定的法规作三段论式的逻辑操作。这样,在大陆法系国家,就形成了以演绎推理(更具体地说是三段论推理)为中心的法律推理方法。另一方面,弗兰西斯‘培根创立的归纳逻辑方法(作为一种新的方法)在以英国为代表的普通法国家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培养出了英国法官和法学家独特的法律思维方式,他们习惯于运用分析、比较以及归纳的方法来处理案件,习惯于从具体事实和具体规则中归纳、抽象出一般的原则和制度。这样,在普通法国家就形成了有别于大陆法系的、以归纳与类比为中心的法律推理方法。但是,无论是大陆法系的演绎推理模式,还是英美法系的归纳一类比推理模式,实际上都是逻辑方法的一种应用;并且,它们都反映了人们对理性所持的一种充分肯定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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