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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交付执行活动中的问题与对策

刑罚交付执行活动中的问题与对策


杨光华


【摘要】在当前刑罚交付执行活动中,存在着生效判决、裁定不及时,罪犯羁押和交付监狱收押不及时甚至脱管脱押等问题, 严重影响了国家法律和司法的权威性。问题的形成有刑罚执行诸方面对《看守所条例》、监狱法刑事诉讼法中相关规定理解不一甚至错误的原因, 也有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监督程序和机制不完备的原因,对此,除检察机关应积极主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外,还需要国家立法对相关监督制度和程序作出规定。
【关键词】刑罚;交付执行;立法建议;检察监督
【全文】
  

  刑罚交付执行活动,是指刑事判决、裁定生效后, 人民法院及时将交付执行法律文书送达看守所; 公安机关在一个月内将罪犯交付监狱执行,或者留看守所、拘役所服刑,或者在监外执行缓刑、暂予监外执行;监狱依法将罪犯收监执行刑罚的一种刑事诉讼活动。刑罚交付执行活动作为连接审判活动和刑罚执行活动的重要环节,近年来暴露出许多问题,有法律规定不具体、不完善的问题,也有执法实践中违法、渎职的问题,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


  

  一、刑罚交付执行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刑罚交付执行活动涉及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等多部门、多环节,近年来暴露出了许多问题,原因也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现为:


  

  (一) 人民法院制作交付执行法律文书不规范、不完备,判决、裁定生效后不及时送达看守所,对判决前未羁押判决后需要羁押的罪犯不及时羁押后交付执行,导致公安机关不能及时、依法交付执行甚至造成一些罪犯逃脱法律惩罚。


  

  1.法院制作交付执行法律文书不规范、不完备,导致公安机关送监狱执行“难”,脱管漏管监外执行罪犯。如某地法院制作交付执行通知书、罪犯结案登记表长期不具落款时间,造成“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通知书、结案登记表及时送达看守所”中的“及时”,“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中的“一个月内”,“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 在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中“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等若干时限无法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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