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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哲学视野下的受刑人权利及其保护

  

  事实上,在本源上,人权并非“法赋”亦非“天赋”,对此,英国哲学家米尔恩进行了批判,在他的人权哲学体系中,他提出“低度道德”作为人权的根据,“不仅仅是要有社会就要有权利,而且是若要遵从普遍的低度道德标准的要求, 就必须让每个人类成员都享有权利。”[8]米尔恩以低度道德作为人权保护的逻辑起点,他否认人的权利是一种理想标准,而是一种最低标准。他借助于“人是目的,不是手段”的人道原则,建立了一种普遍的最低限度道德标准。人道原则的肯定方面即“将人当作具有自我的内在价值的人来对待”,[8]尊重人的基本价值和尊严作为人道原则的肯定方面,也成为人权保护的理论基点。因为人权概念的强大包容力,持不同文化观、政治观的人都能从这一概念中找到自己的生存价值和行为合法性依据,尽管在人权理解上存在复杂的纷争,但是人的价值和尊严则是人权思想产生、发展的基石,是人权运动发展的价值依归和动力源泉。对人权的保护必须以尊重人的价值和尊严作为基本的理论基点,米尔恩的人权哲学正是强调了这一点。“人不是手段”是人道原则的否定方面,从否定方面来看,对人类共同体的任何成员来说,如果他的伙伴成员仅仅把他当作手段来对待,就等于完全否认他是一个成员。“违背伙伴关系的原则,因为只把他作为一种手段来对待,表明对他的幸福漠不关心。这也违背公正原则,因为如此对待就否认了他所应得的一切。最糟的是,这还违背尊重生命原则,因为如此对待就等于把他的生命当作为某种目的的可牺牲的东西。”[8]所以,只有按照公正原则、尊重生命原则等普遍道德原则行事,才能符合人道原则这一绝对命令。这样,米尔恩通过人道原则建立起一种普遍的最低限度道德标准。米尔恩以“低度道德”作为权利推定方式,实质是使人权基础建立人的价值和尊严的共似性,为不同的价值观念和不同的文化部落寻求一种可以普遍接受的价值底线,并以此作为共同遵守的原则,使人权的保护由理论上的必然性走向了现实可能性。[9]


  

  从上文对权利本源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传统的“法赋权利”观和“天赋权利”观在理论上均具不能自足,权利的根据是基于人之为人的价值和尊严,只有人的尊严的共似性才是可以通约的价值底线,同样作为社会一分子的受刑人,其权利的正当性是因为其具有相同于其他社会成员的价值和尊严,我们必须给予其同样的尊重。从对受刑人的价值和尊严予以尊重出发,受刑人权利应该具有双重性的结构:“一是基于人权而确认的权利,一是基于刑罚目的而赋予的受刑人权利。”[10]


  

  第二,受刑人是作为公民的受刑人,受刑人权利包括未被依法剥夺的公民权。公民一词是资产阶级最早普遍开始使用的,但在资本主义社会之前就已经㈩现,而且在不同的时代和国家具有不同的含义。它最初出现在古希腊和罗马的奴隶制国家,系指在法律上享有特权的一小部分自由民。在封建君主制国家,只有臣民之谓,即隶属于国王的出于不同等级的人们,而无公民的概念。在资产阶级取得政权以后,公民一词与人权紧密联系而被普遍使用,是资产阶级


  

  “天赋人权”和“主权在民”思想的结晶。“天赋人权”和


  

  “主权在民”,在形式上强调国家属于全体社会成员,每个人天生都是平等的国家主权所有者。可见,公民概念的产生是与政治国家紧密相联的,因此公民权也必然是公民基于政治国家而享有的权利,即——个人首先具备政治国家所承认的资格才能享有该政治国家所规定的公民权,即公民权的行使必须基于一国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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