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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哲学视野下的受刑人权利及其保护

人权哲学视野下的受刑人权利及其保护


王彬


【摘要】在人权哲学的视野下定位受刑人权利,正当性是受刑人权利的本质,也是受刑人权利研究的逻辑起点;受刑人权利的逻辑结构也因此展现为受刑人人权、受刑人法定权利和因受刑人特殊身份为矫正需要而被赋予的特殊权利;基于对受刑人权利正当性本质和逻辑结构层次的分析,受刑人权利保护也必须基于特定的刑事法律关系进行,以程序正义的理念形成对刑罚权的制约和受刑人权利的保护。
【关键词】受刑人权利;人权;权利;法律关系;程序正义
【全文】
  

  一、受刑人权利的逻辑起点


  

  在思维方式上,法理学界存在着形上论与实在论、先验论与经验论、自然法主义与法律实证主义、重主观与重客观等各方面的差异,不同的思维方式导致对权利本质定义的不同。自然法主义者倾向于研究权利的道德根据,并相应提出了“自由说”、“资格说”、“意志说”等权利主张;实证主义者倾向于对权利进行实证分析,并相应提出了“利益说”、“法律上力说”等权利主张。本世纪初以来,权利理论的发展仍然是沿着传统的自然法主义和实证主义的思维方式发展,“西方权利理论的发展主要有两个特征,一是对权利概念的实证分析日趋精密,二是对权利的道德基础研究颇为深入。”[1]夏勇先生总结各种权利学说,对权利的要素做出了系统的论述,他认为,“权利由利益、主张、资格、全能、自由等五大要素组成,对于一项权利的成立来讲,这五大要素是必不可少的。以其中任何一种要素为原点,以其他要素为内容,给权利下一个定义,都不为过。”[2]国内学者对于权利定义大多出于要素分析的方法,其中夏勇先生的论断可谓经典,但是学者均未能从理性思辨的角度对权利做出统一的定义,以至于在不同的语境中权利呈现出不同的含义,造成了权利这一概念使用的混乱,甚至在同一篇文章中,在不同的语境中权利有着不同的指向,这造成了在权利本源解释的研究中,并无重大的突破。权利的要素分析代表了近年来学者关于权利研究的学术努力,但是每一种属性或要素仅仅代表着权利的某一个层面或领域,每一个要素,或者每一种属性或要素皆无法兼顾其他属性或要素,因而都不足以反映权利的内在本质,作为权利要素的自由、意志、利益、资格等只是基于权利这一基础性、母体性上位概念派生出来的次概念,因此必须寻找出能够派生出这一要素的权利的基础性属性,才能对权利本质进行准确的定义,以权利要素作为权利的定义或多或少都存在理论的缺陷,对现实中的法律现象不能做出完全周延的解释,“以权利之要素而解说权利,只是回答了‘什么是权利’的问题,却无法回答‘权利是什么’。”[3]因此,只有且唯有“正当”才是权利的本质属性,权利就是正当的事物,义务就是应当的事物。


  

  跳出权利要素分析的理论泥淖,只有将正当性作为权利的本质,才能对权利进行正确的法律定位,并利于我们澄清受刑人权利上的概念迷雾。第一,从权利所表现的属性分析,正当性是权利的各种属性或要素共同的本质特征,无论是自由、利益、资格等权利属性都是基于正当而存在。第二,从权利的生成与演进过程分析,权利的原初意义意味着正当的事物。权利的原始意义是指正当的事物,法律权利是对自然权利正当性的认可和保证,法律的合法性源于权利的正当性,权利的正当并不因为法律的认可而存在。第三,权利的正当性源于契约。个人的权利必须在社会的关系中才能得到说明,权利的正当性是基于社会的承认。[4]事实上,权利是在西方文化传统中对正当的追求和探讨中凸现的,与正当和正义紧密相连。“在英语中,权利用‘right’来表达,而‘right’在英语中还有‘正确的’、‘正当的’等含义,因此,权利本身意味着正当之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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