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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国际法的新发展

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国际法的新发展


王建廷


【摘要】海洋生物资源多样性的迅速丧失引起了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上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社会陆续通过了一系列新的国际文件,完善和细化了《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立的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制度,推动了国际法在诸多领域,如法的渊源、法律原则和实施机制等方面的新变化新发展。关注和研究这一变化,有利于我们跟踪和把握当前国际法尤其是国际环境资源法发展变化的趋势和动向,也有益于完善我国海洋生物资源养护与渔业管理法规。
【关键词】国际法;海洋生物资源;养护;渔业管理;新发展
【全文】
  

  据《中国海洋发展报告2009》,世界近海生物“死亡区”的数量和面积一直在扩大,而近海之外大洋海洋生物多样性的丧失速度同样令人震惊。[1](P19)1982年通过1994年生效的《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全面建立新的包括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制度在内的现代国际海洋法律秩序的框架性一揽子协议。 [2](P41)《公约》从法律上明确了各国管辖海域与公海的界线,但新的海洋法律秩序在实施中已逐渐暴露出国家管辖范围内资源管理的强化与公海生物资源管理无序之间的弊端,海洋生物资源和渔类种群不会也不可能去遵从人们所划定的人为政治边界。《公约》在资源养护和渔业管理制度安排上的缺失,导致了智利、秘鲁、加拿大等国家在上世纪90年代试图以违反《公约》精神的单方国内立法将其渔业管理与资源养护的管辖权扩展到200海里专属经济区之外,单方主张200海里以外海域的“特殊权利”。(注释1:1991年智利颁布渔业法将专属经济区外200海里广大海域宣布为“承袭海”,置于国家管辖之下;秘鲁1992年颁布法令规定国家管辖范围内养护海洋生物资源的措施适用于跨界鱼类种群出现的公海海域;加拿大1994年通过国内法宣布对邻接公海海域的渔业管辖权,宣布在该公海海域可单方实施北大西洋渔业组织的管理措施,并扣押了西班牙渔船。)90年代以来,为弥补《公约》生物资源养护制度在制度安排、合作机制、实施能力等多方面问题,国际社会和相关国际组织陆续制订了一系列新的国际文件,完善《公约》确立的生物资源养护制度,推动和实现了国际海洋法在这一领域的新发展。本文从国际法的角度,关注国际法在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和渔业管理领域的新发展,以深化我们对国际法和海洋法的研究。


  

  一、《公约》确立的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制度


  

  《公约》确立的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制度是我们研究其新发展的基础与前提。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制度是伴随着20世纪国际社会为控制海洋污染、保护海洋环境和维护海洋生态平衡而进行的众多国际立法和相关国际实践而产生的,是对长期国际协约和国际习惯的总结,也是《公约》建立的现代国际海洋法的重要内容。从历史角度来看,运用国际法律手段,通过国际协议,加强海洋生物资源养护最早是从1867年《英法渔业条约》中对海洋渔业资源的保护开始的。[3](P28)1958年日内瓦海洋法会议通过的《公海生物资源捕捞及养护公约》是国际海洋法发展史上第一个全面保护公海海洋生物资源的国际协议。1982年《公约》是1958年公约实施以来通过和实施的有关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系列国际协议和相关国际实践所体现的国际习惯的总结和发展,[4](P459)它全面规定了缔约国在管辖海域和不属于任何国家管辖的公海海域养护管理海洋生物资源的权利义务,明确了缔约国在管辖海域内外所承担的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管理的一般性责任和特殊责任,是新的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管理制度形成的标志。[5](P575)《公约》已成为当今海洋生物资源养护管理最重要的国际法文件,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其内容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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