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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醉驾入罪看如何消弭法治分歧

从醉驾入罪看如何消弭法治分歧


杨兴培


【关键词】醉驾入罪;法治分歧
【全文】
  

  一、争论“醉驾是否一律入刑”本是个伪问题—大法官讲话如何引起波澜


  

  刑法领域注定是一个不平静的领域。就目前整个刑法规范来看,以醉酒驾车为形式的危险驾驶罪在我国刑法250多个犯罪中是法定刑最低的一个犯罪,其最高法定刑不过就是6个月的拘役(原先非法侵犯公民通讯自由罪的最高法定刑是有期徒刑1年)。就是这样一个在刑法说来并不起眼的犯罪,却在社会生活中掀起了一个不小的波澜,成了近来司法实践和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


  

  《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之前,“醉驾是否一律入刑”真是个问题,刑法理论界与实务界众说纷纭就真实地反映这一问题的争议性。“醉驾”一律入刑,势必导致很多人因一时疏忽或者轻信而锒铛入狱,这既会影响一部分人的家庭生活或者社会工作,又会可能占用太多司法资源而让司法机关不堪重负。但是,“一家哭何如一路哭。”[1]全国人大常委会最终选择了“醉驾”一律入刑,并且这一规定不像其他法条规定有情节轻重之分。言下之意,只要是醉酒驾车就一律入罪,没有例外。刑法规定,白纸黑字,清清楚楚,谁都看得见,谁都看得清,谁都读得懂。这一本来明明白白的问题无须再言,每一个具体进行法律操作的司法工作人员,都已经清清楚楚知晓这一底线。在这一底线边缘的一些模糊问题和司法实践中一些疑难问题,是属于司法工作人员的“自由裁量”权限内的问题。法律一旦颁布实施,即具有绝对的权威性。按道理说在司法实践中,谁也不能对法律说三道四。然而这样一个再清楚明白不过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再来进行强调,提出“醉驾是否一律入罪”要慎重,很多学者专家也附和跟进。这样就变得与法律规定发生冲突了,有人认为作为最高法院不赞成醉驾一律入罪,欺负天下人不懂法,大有司法权力挑战立法权威的嫌疑。因此即使是最高法院的副院长也成了众矢之的,无法逃避。然而问题更在于,既然有最高法院以其司法权力挑战立法权威在前,作为司法机关中一向自视为最强力的公安机关也不甘寂寞,随后便有以其独有的行政优越位势来挑战司法权威,而检察机关的态度基本上是倾向公安机关这一边,着实让最高法院尴尬了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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