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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社会的法制化:当代图景与基本趋势

国际社会的法制化:当代图景与基本趋势


徐崇利


【摘要】从国际社会的类型来看,当今世界属于中等程度的合作型国际社会,在向更高程度的合作型国际社会演进的过程中,国际社会也会进一步走向法制化。这一态势可从国际法的发达程度、国际法的强制性、国家内化国际法的等级和国际争端裁判的授权性四个维度加以考察。然而,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实质上,国际社会的法制化水平都不能与国内社会同日而语。就当今国际社会法制化进程本身而言,其基本要求是,稳固多元主义的“共存性国际法”,催生连带主义的“合作性国际法”,控限普世主义的“共同体性国际法”。
【关键词】国际社会;法制化;共存性国际法;合作性国际法
【全文】
  

  一、导论


  

  国内社会的法制化早已成为法理学中广泛和深入探讨的一个基本主题。然而,在国际法理论中,“法制化”一直是一个相当陌生的概念。随着全球化时代的到来,国际社会的法制化问题开始受到关注。例如,美国国际关系理论学界跨学科研究国际法的一批最有影响的学者对国际关系的法制化现象展开了研究,其研究成果最终以“法制化与世界政治”为题,辑结成为著名国际政治学术刊物——《国际组织》的一期特刊(2000年夏季号)。无独有偶,美国国际法学会2002年年会确定的两大主题之一也是“国际关系的法制化”。该主题研讨旨在“提出法律是否应当主导国际关系这样一个经验性和规范性的问题。”[1]近年来,中国也有学者涉足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全球法制化问题。[2]


  

  综观之,国内外学者的这些研究主要着眼于当代国际社会法制化的有关具体问题。然而,对于法制化这样的国际法基本论题,首先有必要在国际社会的演进中把握其整体进程。国际社会法制化的应有之意涵盖立法和法律实施两大层面,其中的立法层面涉及国际法的发达程度(“量”的方面)和国际法的强制性(“质”的方面)两个维度;法律实施层面则涉及国家对国际法的内化等级(“守法”方面)和国际争端裁判的授权性(“执法”方面)两个维度。从这四个维度考察国际社会的法制化进程,需要将之置于国际社会类型转换的基本框架之内,并对不同种类的国际法细加研判。显然,对国际社会法制化问题的分析,应深入到国际法背后国际关系的现实,这不是单一的以分析实证主义为特色的传统国际法方法所能胜任的,而是需要引入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交叉学科的方法。


  

  二、国际社会的法制化:当代图景


  

  按照西方的国际关系理论,按照国家之间文化结构的不同,国际社会的演进将历经以下三种基本类型:[3](P313-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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