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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国际法之“法理学”

构建国际法之“法理学”



——国际法学与国际关系理论之学科交叉

徐崇利


【关键词】国际法;“法理学”
【全文】
  

  一、导论:国际法之“法理学”的缺失


  

  长期以来,在国际法学体系中,“法理学”一直缺位。边沁曾简短地论及“国际法理学”(international jurisprudence),[1]但此后似再无国际法大家强调该范畴,国际法学界虽有时也使用“国际法理学”一词,但只是意在讨论一些“重大的国际法理学问题”,而不是要建立一个国际法之“法理学”之学科。[2]


  

  以往,国际法律体系远没有国内法律体系发达,相应的,国际法学体系不像国内法学体系那样,形成了法理学、法史学、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行政法学、经济法学、社会法学及环境法学等比较具体的学科门类。在国际法学体系中,对国际法基本原理的研究历来不构成一个独立的学科,即国际法之“法理学”一直缺失。


  

  随着国际交往的发展,国际法已从传统的“共存国际法”演变为现行的“合作国际法”,国际法律规范大量增加,国际法律领域不断拓展。尤其是在全球化时代,大量的国内法律问题进入国际管辖范围,使得国际法律体系加速膨胀,国际法中的部门法以及与之相对应的部门法学渐次形成,诸如国际经济法学、国际人权法学、国际环境法学、国际刑法学以及国际组织法学、国际海洋法学、国际空间法学、国际战争法学等等。无疑,这些部门国际法学的产生与发展,需要一个基础性学科的支撑和统领。只有这样,才能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国际法学体系。


  

  然而,现行的“法理学”虽名为关于法律一般原理和基本理论的学科,但其整个知识体系基本上是建立在国内法研究基础之上的。众所周知,当今的国际体系处于“无政府状态”,缺乏一个权位在各国之上的世界政府(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仍属一个“原初的社会”;而国内社会已经演化为较为先进的“有政府状态”。由此,国际法与国内法虽均为法律,且相互联系越来越紧密,但二者在主体、调整对象、法律效力、立法和法律实施等方面存在着实质性的差异,所以,建立在国内法知识基础之上的现行法理学,虽在一定程度上对国际法的研究具有指导意义,但其直接的支持作用却非常有限。是故,国际法学界普遍认为,如将国内法的概念套用于国际法,国际法将难以为法。可见,创建国际法特有的“法理学”之学科并非简单地再添加一个当下一些学者认同的“部门法理学”,而是意味着催生一个有别于国内法理学的独立的国际法基础性学科。


  

  当然,国际法学经过几百年的发展,不乏深厚的基本理论积累。从国际法学史来看,早期受到自然法理论影响甚巨。后来,实证法学派在国际法学中占据了主导地位。到了当代,虽然在国际人权法等领域,自然法理论有所复兴,但实证分析仍然是大多数国际法学者采用的研究方法。[3]实证法学派强调对国际法之“实然”进行概念和逻辑的形式分析,拒绝作出有关“应然”的价值判断,容易割裂国际法与国际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道德等之间的联系。无疑,实证分析突显了国际法学的法律分析方法之特色,但对国际法的基本理论研究而言,这种“纯法律分析”却显得过于单薄,无法深入到复杂的国际关系现实之中,多视角地阐明国际法产生和发展的原理。[4]例如,在分析实证主义者看来,只要是国际条约,根据“约定必须信守原则”,便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但是,该理论无法充分说明为何有的类型的国际条约得到遵守的程度大,有的类型的国际条约得到遵守的程度小。显然,独木不成林,倾分析实证主义国际法理论一派之力,尚难以支撑起一个国际法之“法理学”学科。


  

  回观国内法理学,各学派异彩纷呈,包括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社会法学派、自由主义法学派以及法经济学学派等等。在国际法原理的研究中,如能打破现行分析实证主义“一派独大”的局面,广泛引入哲学和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其他社会学科的研究方法,多管齐下,就能极大地丰富国际法基本理论,形成这方面比较完整的知识体系,从而有可能在国际法学体系中构建出一个特有的“法理学”之学科;而以国际关系理论分析国际法之学科交叉方法的确立,恰恰可将上述各种哲学和其他社会学科的研究方法一并收入囊中,以使国际法的基本理论研究走出分析实证主义的蜗居,进入开放的、宽阔的学科发展平台。


  

  二、始创国际法之“法理学”的路径:以国际关系理论分析国际法之方法的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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