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死刑诸思——以唐代死刑为素材的探讨

  

  笔者认为,探讨死刑适用范围的大小,除了法律的阶级性以外,更重要的是当时统治者对形势的把握。而这一点,唐初统治者能给我们以很大的启示。应该说,与后来的大唐盛世相比,唐初统治者所面临的形势并不那么太平。经过隋末农民大起义以及朝代更替的战争,整个社会形势极不稳定。《贞观政要》就载:“太宗自即位之始,霜旱为灾,米谷踊贵,突厥侵扰,州县骚然。”可以说,唐初统治者面临的是一个天灾人祸交加、内忧外患不断的形势。面对如此局势,执行怎样的法制指导思想,也曾在统治集团中引起很大争论。这从贞观九年(635年)唐太宗与侍臣的一段对话中即可看出。“太宗谓右仆射李靖等曰:‘人君之道,唯欲宽厚。非但刑戮,乃至鞭挞,亦不欲行。比每有人嫌我大宽,未知此言可信否?’魏征对曰:‘古来帝王,以煞戮肆威知者,实非久安之策。臣等见隋炀帝初有天下,亦大威严。而官人百姓,造罪非一。今陛下仁育天下,万姓获安。臣下虽愚,岂容不识恩造’。”{10}《新唐书·刑法志》亦载:“太宗以英武定天下,然其天姿仁恕。初即位,有劝以威刑肃天下者,魏征以为不可,因为上言王政本于仁恩,所以爱民厚俗之意,太宗欣然纳之,遂以宽仁治天下,而于刑法尤慎。”{11}唐初君臣并没有被表面现象所迷惑,而是敏锐地发现当时社会的大趋势是人心思定,新的政权、新的统治者得到了民众的普遍认可,“自京师及河东、河南、陇右,饥馑尤甚,一匹绢才得一斗米。百姓虽东西逐食,未尝嗟怨,莫不自安。”因而尽管唐太宗因玄武门之变而导致拥护太子李建成、四子李元吉的“息隐、海陵之党,同谋害太宗者百千人”,但他仍采纳了魏征的建议:“自古为化,唯举大体。尧、舜之时,非全无恶,但为恶者少。桀、纣之世,非全无善,但为恶者多。譬如百丈之木,岂能无一枝一节。今官人居职,岂能全不为非。但犯罪者少,取是天理”{12},仍然选择了“宽仁”之政,而不是靠威杀来镇压政敌,统治人民。这是唐代刑罚较为轻缓,死刑大幅减少的重要原因。


  

  值得注意的一个历史现象是,中国历史上的刑罚轻缓与死刑大幅减少的时期,多不是在号称盛世的朝代中期,而是在王朝建立之初。统治者对自己统治地位的合法性、正当性高度自信,被统治者对陷自己于灾难的残酷刑罚深切痛恨,整个社会在经历大的社会动乱之后建立起了对犯罪的较高容忍度,这些均是刑罚得以轻缓与死刑得以减少的重要因素。这为当今世界一些国家废除死刑的实践所证明。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王朝进入鼎盛时期,上述条件反而会有所削弱而不是加强。因此,反而会出现王朝发展的高潮时期,刑罚逐渐变得严酷、死刑逐渐增加的情况。当然,就中国历史上各朝代来说,这一情况可能更多地不是表现在立法上,而是体现在司法实践中。


  

  二、死刑的减少应更多地靠司法实践


  

  唐代立法,自《贞观律》,再加以永徽年间的注疏所形成的《唐律疏议》,之后基本没有变化。唐代关于死刑的立法,也基本停滞。虽然死刑立法停滞,但唐代死刑的实际状况却并不如立法那样确定。有两个关于“八议”的案例可以说明这一点。


  

  “八议”制度起源于周代“八辟”,即是对于“亲”、“故”、“贤”、“能”、“功”、“贵”、“勤”、“宾”等八种人的特殊处罚之法。“八议”正式入律起于三国曹魏的《新律》,此后历代相承,唐律中规定得更加明确而具体。设立“八议”制度的目的是“重亲贤、敦故旧、尊宾贵、尚功能”。唐律规定:“诸八议者,犯死罪,皆条所坐及应议之状,先奏请议,议定奏裁”,即是把其行为事实记录下来,然后再把其为什么列于“八议”的原因录上,向皇帝报告,请求讨论。然后再根据皇帝的命令召集大臣讨论,再把结果报告给皇帝,由其最终决定刑罚。而且,“议者,原情议罪,称定刑之律而不正决之。”。就是说,所谓的“议”,就是要原情议罪,推究其犯罪本意,公正评议其犯罪事实。并且,在向皇帝的报告中,只列出应当据以定罪的法律,而不明确判决其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刑罚。之所以这样做,《唐律疏议》指出是依据《礼》所说的“刑不上大夫”的原则而制定的对贵族官僚犯罪“犯法则在八议,轻重不在刑书{13}”。对于“八议”,唐律也有限制,即是“其犯十恶者,不用此律”,即犯了唐律所规定的“谋反、谋大逆、谋叛”等“十恶”重罪者,不享受“八议”特权。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