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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诸思——以唐代死刑为素材的探讨

死刑诸思——以唐代死刑为素材的探讨


王平原


【摘要】唐律的死刑条文约占全部分则定罪条文的四分之一,适用范围与现代刑法差距并不大。统治者对自己统治地位的合法性、正当性高度自信,被统治者对陷自己于灾难的残酷刑罚深切痛恨,整个社会在经历大的社会动乱之后建立起了对犯罪的较高容忍度,这些均是刑罚得以轻缓与死刑得以减少的重要因素。自《贞观律》之后,唐代关于死刑的立法基本停滞,但唐代死刑的实际状况却并不如立法那样确定。在通过立法减少或废除死刑难有大作为的情况下,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司法来减少死刑。唐代虽有废除死刑的诏令,但实际司法中的“杖杀”则使其成为空文。
【关键词】唐律疏议;死刑适用范围;“八议”制度;以流贷死/杖杀
【全文】
  

  死刑是对人生命的剥夺,是人类历史上最为悠久的刑罚之一,也是法制史上特别重要的刑罚之一,对死刑的看法也最能体现和代表一个社会的法律文化观念。对于死刑的讨论,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的热点问题。在全球化时代讨论死刑,除了用全球视野来吸收他国的死刑理论与实践之外,还必须考虑怎样认真清理与阐述中国古代死刑历史,为在中国减少并最终废除死刑提供思想资源与实践经验。因为,中国人的死刑观是中国几千年死刑文化传统留在人们观念深处的烙印,法律的改革必须考虑与尊重本国民众的法律感情。唐代是我国数千年悠久灿烂的文明史上最强盛、最辉煌的时期,也是自夏商以来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发展的最高峰。唐代法制不仅成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也是世界法律文化中极其重要的一页。它前承秦汉,后启明清,在中国法律文化传统的传承与流变过程中起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对唐代死刑进行系统研究,探讨它在唐代法制中的地位与作用以及对后世的影响,不仅在法史研究上有重要的意义,而且对于当前死刑问题的讨论也有重要意义。本文摭拾若干史料及案例,对唐代死刑中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如能由此引发人们深思当代中国的死刑问题,则备感荣幸。


  

  一、死刑适用范围并不一定今胜昔


  

  (一)沈家本等对唐律死刑数量的研究


  

  “衡量某一国家的死刑制度,除了考察它的死刑种类(执行技术)以外,还应特别考察这一国家的死刑适用的范围。”{1}对包括唐代在内的关于中国历代死刑进行数量上的探讨,首推沈家本,他先后作了《死刑之数》与《唐死刑罪总类》,对中国古代死刑进行数量上的探讨。据他统计,夏朝,200事,西周初期,500事,周穆王后,200事;汉武帝时期,409事;汉成帝时期,1000条,汉和帝,610条;北魏正平元年(451年),大辟145事。以上是沈家本考察相关史籍记载所得出的结论。由于唐及以后各代的律典多保存完整,这给更准确地从数量上进行死刑研究提供了条件。据沈家本统计,唐律,233事;宋代,宋刑统,233事,编敕,60事;元代,《元志》载135事;明代,律,249事,加上《问刑条例》所规定的死罪,总计282事。据此,沈家本肯定了《唐六典》等史籍中关于《贞观律》“比古死刑,殆除其半”的说法,认为:“大抵元死罪视唐尤少,明则多于唐,而视宋为少。说者多谓明法重,而未考死罪之数,实未为多也。”{2}


  

  需要说明的是,关于唐代死刑的数量,沈氏《死刑之数》中的统计与《唐死罪总类》所说有差别,《唐死罪总类》逐条列举,指出唐代斩刑总计89事,绞刑总计143事,总计为232事{3}。与《死刑之数》相比,绞刑少了1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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