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监狱工作社会化的理性思考

  

  三、与监狱工作社会化有关的几个问题


  

  1、安全工作究竟是监狱工作的前提还是中心?


  

  我们的监狱工作受政治形势的影响很大,比如社会强调安定的时候,监狱便特别重视安全工作,不是说其他时候监狱就不重视安全工作,而是说在这样的形势下安全工作更为突出,安全工作成了实实在在的中心工作。监狱的中心工作或者说主业从理论上法律上来讲是改造罪犯,这是自始至终明确的,但改造在实际工作中从未真正成为监狱的主题,要么生产与改造相争夺,要么安全与改造相争夺。因此这一问题不是从理论上澄清的问题,而是在实践中加以妥善解决的问题,因为在过多地偏面地强调安全的情况下,改造工作便会固步自封,裹足不前,因为谁也不敢在改造方面大胆探索,大家只是等待、观望、抱残守缺,消极应付,无所作为。


  

  2、经济工作到底是为改造服务,还是改造为经济工作服务


  

  我们讲了几十年“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监狱法也明确规定“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监狱的目的是“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监狱的主业是改造,在法律上是毋腑置疑的,但实际上恰恰相反,如监狱的许多制度、措施为生产而设,计分考核实施办法多数条款与生产有关,监区的互监小组等也以生产车间而转移。平时我们经常听到干警议论:现在犯人太少了,希望进一些犯人。人们不禁要问:监狱押犯的多少难道与改造质量的高低有联系吗?非也。犯人少了,劳力不够了,生产难以正常开展。凡此种种,均说明实际工作中改造真正成为监狱的中心工作尚有时日,问题的症结是财政保障尚未完全真正到位,以致不少监狱为干警工资等生计而奔波,经济工作成了监狱中心工作便不足为奇了。所以解决的办法一是财政保障尽快到位,二是对监狱生产采取国家定购的办法,这样可使监狱省去许多精力为生产而奔波,使监狱集中精力抓改造,以致研究、探索新的行刑机制,才成为可能。


  

  3、关于缓刑


  

  现在押犯中有许多原判刑期在3年以下,这一部分犯人到监狱服刑一般只有2年有余,减刑、假释的机遇极少,改造缺少积极性。以白茅岭监狱为例,截止5月底,原判刑期3年以下的有696人,为押犯总数的25.6%,以1998年为例,原判刑期3年以下的减刑、假释率为12.9%,3年以上的罪犯减刑、假释率为25.5%。可见前者的减刑假释率只有后者的一半。减刑、假释率不高,给改造短刑犯带来了许多困难。事实上对这部分罪犯根据刑法,大部分可适用缓刑,刑法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改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缓刑是种非监禁行刑方式,被宣判缓刑的罪犯实际上是在社会上接受改造,它的优点在于:可以弥补短期自由刑的不足,避免恶习较浅的犯人在狱中感染恶习;保全犯人的廉耻、声誉,促其悔过自新,犯人不予关押,使其个人及家庭生活不受连累,有助于社会秩序的安宁,从而更有利于达到刑罚改造罪犯,防卫社会之目的,也有利于罪犯的再社会化。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