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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工作社会化的理性思考

  

  二、监狱工作社会化的实现途径


  

  1、完善具有社会化内容的监狱法规


  

  九届全国人大将“依法治国”写人宪法,依法治国是我国治国的基本方略,监狱作为执法机关,一切都应纳入法治的轨道,监狱工作社会化应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目前监狱的主要执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对监狱工作社会化方面已有些规定,主要是关于监狱教育方面的,如监狱法63条、64条65条66条规定中我们可看出,对罪犯的文化教育,技术教育应列入所在地区教育规划,考试成绩合格的,分别由教育部门和劳动部门发给相应的证书,同时监狱鼓励罪犯自学,这些规定实际上把监狱教育纳入到社会教育中去,此外还涉及到监外执行、假释、保外就医等。但监狱法的规定是笼统的、粗线条的,急需有关的配套措施,如实施条例或细则来补充、解释,同时监狱工作社会化也不仅仅是这些内容,监狱工作社会化事实上贯穿改造工作的始终,甚至犯罪刑释以后。


  

  2、建设营造社会化的改造环境和氛围


  

  人是社会环境的产物。传统的中国监狱与世隔绝,监狱内充满了森严神秘的气氛,与社会格格不入,这对罪犯产生了一种强烈的威慑力。我们在改造罪犯中强调比较多的是罪犯要有犯人意识,我们谈论比较多的是犯人意识淡化了。总之我们要求犯人时刻不忘自己的特殊身份,这无疑是改造罪犯的前提条件之一,但过多地偏面地强调这一问题委实对改造罪犯不利,这样的结果是经监狱改造回到社会上更多是难以融入社会的“社会人”,而仅仅是熟悉适应监狱生活的“监狱人”,显然这是与改造罪犯的初衷相违背的。基于此,我认为:第一在监狱建筑上更多的是采用社会建筑风格,对监管必需的监控设施采取隐蔽的手段,在监狱硬件方面首先营造社会的环境,使罪犯在此服刑主观上不致于感到与社会上有太大的差别,第二,在监狱内营造一定的社会氛围,避免在监狱内有醒目带有刺激性的字眼、图画,监狱内有必要的教育、娱乐和生活设施,使用这些设施的方式尽量也是社会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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