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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执行与社会福利:社区矫正性质定位思辨

刑罚执行与社会福利:社区矫正性质定位思辨


史柏年


【摘要】有关社区矫正的单一的刑罚执行性质说,虽然是国内理论界最流行的论述,但是在实践中已经越来越陷入困局。笔者尝试从人类刑罚观念和刑罚制度历史变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目的与任务,以及社会福利与社会工作相互关系等三个角度,阐明社区矫正的双重性质定位:刑罚执行与社会福利。
【关键词】社区矫正;性质定位;刑罚执行;社会福利;社会工作
【全文】
  

  自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名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北京、上海等六省市率先开展试点工作以来,社区矫正作为一项司法改革的重大举措,已经走过了将近6个年头。近6年中,社区矫正的试点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效,但也遇到了不少问题。其中一个最关键的问题是:社区矫正的性质定位不清晰、不准确。为对社区矫正的理论研究和实际工作中的其他问题的厘清提供基础性认识,笔者尝试对社区矫正的性质定位谈一些个人的看法,以求教于大家。


  

  一、非监禁性刑罚执行:社区矫正的单一性质解说及其困局


  

  非监禁性刑罚执行是目前国内有关社区矫正性质定位的最流行的论述。两院两部的《通知》是持此种观点的最权威的法规文件。《通知》明确:“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北京市是最早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六省市之一,北京市司法局局长吴玉华在论述社区矫正的基本含义时,也持非监禁性刑罚执行的解说。他说:“具体到北京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它(社区矫正)有三层含义:一是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二是社区矫正是针对被判处管制的罪犯、被宣告缓刑的罪犯、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被裁定假释的罪犯和刑满释放后继续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员的刑罚执行活动;三是社区矫正是由北京市的社区矫正组织来实施的针对五种人员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1]


  

  除了司法部门领导的上述界定外,国内学界和实务界的许多人也持此种论述。例如,上海大学法学院刘强教授认为,对社区矫正的定位可以从三个层面上理解:社区矫正是一项刑事执法活动;社区矫正是对特定罪犯的刑事执法活动;社区矫正是在社区中的刑事执法活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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