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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实质证据观(上)

论实质证据观(上)


裴苍龄


【摘要】证据概念问题的大讨论使证据理论的研究更加深入,证据观念的大转变开创了证据学发展的新时代。实质证据观是正确的,应该在法学中予以确立,形式证据观应予以废除。证据是事实,证据只有两种属性,一为客观性,一为关联性。证据只有三种:物证、书证和人证。三种证据理论可以穷尽所有证据。
【关键词】证据观;形式;实质;事实;证据
【全文】
  

  实质证据观是我在《证据法学新论》一书中提出,并在《新证据学论纲》一书中最终确立的一种全新的证据观。实质证据观是相对于形式证据观而言的。“形式证据观是从反映形式上理解和把握证据”,即“把反映事实的形式直接看成了证据”;“与此相反,实质证据观是从实质上理解和把握证据”,即“把体现着实质的事实直接看作证据”。[1](P9)实质证据观是唯一科学的证据观。这一证据观是怎样产生的?它有哪些基本内容?它对证据学产生了怎样的影响?它填补了社会科学中的哪些空白?这些都是证据学中必须认真研究的重大问题。


  

  一、两种证据观


  

  人类使用证据已经有了几千年的历史。东晋时葛洪所着《抱朴子·弭讼》中记载:“若有变悔而证据明者,女氏父母兄弟,皆加刑罪。”《抱朴子》成书距今已有一千六百多年了。这说明,我国古代很早就已开始使用证据一词。然而,证据是什么却是一个至今仍然存在重大争议的问题。


  

  历来人们对证据的理解大多带有模糊化的倾向。比如,传统证据观念中的“原因说”认为证据是证明的原因,“结果说”认为证据是证明的结果,“方法说”认为证据是证明的方法,这些观点就具有明显的模糊化的倾向。因为,“这些观点的共同特点是仅仅指出了证据在证明中所起的作用,并没有从实质上回答‘证据是什么’的问题。”[1](P3)


  

  与上述传统的观点相似的观点还有很多。比如,法国学者认为:“证据就是为了确定某一个法律事实的真实情况(或某一文件的存在)所使用的手段。”①可以称之为“手段说”。英国学者认为:证据是“为一方或另一方所证实、澄清或确定所有争议事实或争议要点的真相者。”[2](P1)可以称之为“证实真相者说”。我国学者也曾认为:证据就是“证明事实的根据”。[3](P2919)可以称之为“根据说”。这些观点也都具有模糊化的倾向,因为无论把证据看作“证明的手段”还是看作“证实真相者”抑或视为“证明的根据”,均只是评估了证据在证明中的作用,并没有明确指出,证据具体指什么。


  

  以上六种观点都是模糊化的证据定义。所谓模糊化就是对证据的界定既不具体,也不明确。拿证据是“证明事实的根据”这一观点来说,它仅仅指出了证据在证明中起“根据”的作用,然而,根据又是指什么呢?显然,不把“根据指什么”搞清楚,人们对证据的理解就不会具体化,更何况,证明中起“根据”作用的并不限于证据,还有论据。逻辑学中所讲的论据就是指“证明中用来确定论题的真实性的根据”。[4](P382)此外,司法证明中能够起到根据作用的还有公理、经验和法律。[1](P368)总不能把逻辑学中的论据和司法证明中的公理、经验、法律统统看作证据吧!如此说来,把证据仅仅界定为“证明事实的根据”就既不具体、也不明确,因而是不科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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