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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打击海盗的国际合作法律机制研究

南海打击海盗的国际合作法律机制研究


张湘兰


【摘要】维护南海尤其是马六甲海峡的海上航道安全,对全球国际贸易运输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中国的贸易和石油安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南海航道的安全。南海航道并不太平,海盗袭击在南海航道上时有发生,海上恐怖主义也有可能将其触手伸向马六甲海峡上行驶的过往船舶,如何维护南海航道的安全对周边国家和世界贸易具有特殊的意义。在打击海盗等破坏航运安全犯罪活动中,国际法律机制还存在诸多不足,海盗罪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规定的范围过于狭窄,一些周边国家还没有签署《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亚洲地区反海盗及武装劫船合作协定》的合作机制也有进一步深化的必要。在未来的法律机制创建中,有必要进一步扩大海盗罪的范围,破除联合护航中的法律障碍,方便各国行使紧追权,并加强船舶追回的合作,以维护中国和周边国家的航运安全。
【关键词】海盗;管辖权;护航;紧追权
【全文】
  

  维护南海地区安全尤其是南海航道[1]的安全,对于中国具有特殊的战略意义,据海关总署统计,2009年中国的进出口总额已达到22072.7亿美元[2],而中国GDP达33.53万亿元(约合4.9万亿美元)[3],外贸经济已占我国国民经济总额的一半左右,我国已成为一个高度对外开放和依赖外贸的国家。除此之外,由于中国持续的经济增长和向现代化工业国家转型,中国已从过去的能源出口国变为能源进口国,尤其是石油资源很大程度上依赖海外的供给。不论是中国的外贸进出口还是石油资源的进口,绝大部分都要通过海上运输来完成,中国进口石油的80%要通过马六甲海峡,全部进出口货物的60%要经过马六甲海峡{1},中国的贸易和石油安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马六甲海峡的状况,一旦南海航道安全出现意外,将给中国的能源安全和对外贸易造成灾难性的影响,形成“马六甲困局”。但是南海航道并不安全,海盗袭击在南海航道上时有发生,据国际海事局2010年1月发布的公告中指出,2009年全球共有406起海盗袭击事件被记录在案,其中印度尼西亚海域发生了15起海盗袭击事件,新加坡海域发生了9起海盗袭击事件,南中国海发生了13起海盗袭击事件[4]。据统计,每年海盗给全球经济带来的损失是160亿美元,其中仅马六甲海峡地区海盗袭击的损失就高达40亿美元。{2}猖獗的海盗袭击活动将使这条世界上最繁忙的航道变成最危险的海峡之一。海上恐怖主义也有可能将其触手伸向马六甲海峡上行驶的过往船舶,虽然目前国际上已有多项条约对海盗犯罪进行了调整,但这些条约在适用到南海航道时却存在着一些“机制失灵”,笔者将主要结合《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制止危及海上航行安全非法行为公约》和《亚洲地区反海盗及武装劫船合作协定》三种有代表性的打击机制进行探讨,并就未来亚洲乃至全球如何更好地开展打击海盗的合作进行展望。


  

  一、适用普遍管辖机制打击海盗的意义与局限性


  

  (一)海盗罪的界定及其构成要件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是全球海洋法的宪章,其对相关规制的阐释代表了对海洋法最权威的编纂和说明。该公约将公海上的海盗行为界定为对国际社会共同的犯罪行为,各国都可以对此行使管辖权,从而建立了对海盗罪的普遍管辖机制。该公约第105条肯定了各国对公海上海盗行为的普遍管辖权——“在公海上,或在任何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任何其他地方,每个国家均可扣押海盗船舶或飞机,或为海盗所夺取并在海盗控制下的船舶或飞机,和逮捕船上或机上人员并扣押船上或机上财物。扣押国的法院可判定应处的刑罚,并可决定对船舶、飞机或财产所应采取的行动,但受善意第三者的权利的限制”。但是,对海盗罪的逮捕和扣押只能由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代表政府的船舶或飞机进行,私人武装力量不能对海盗进行扣押和逮捕,但私人武装力量在遭遇海盗时可以进行自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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