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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事案件裁判方法

论民事案件裁判方法



——在事实和法律之间探寻

段厚省


【关键词】民事案件;裁判方法
【全文】
  

  法官裁判案件的活动,从理论上观察,大致可分为三个部分,一是发现事实,二是寻找法律,三是将所寻找到的法律适用于所发现的事实,形成裁判结果。因此,在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法官发现事实、寻找法律和适用法律的方法,可总称为裁判的方法。在学界,对裁判方法的研究,分属于不同的领域。发现事实的活动,基本上属于程序法学者的研究领域,而寻找和适用法律的活动,则一般属于实体法学者的研究领域。这种专业上的分工虽然使得每一领域的研究都更加深入,但却不是法官裁判活动的常态。法官在面对一个案件时,他既要发现事实,又要寻找和适用法律;而当事人不仅要提供事实,同时也要参与到寻找法律的活动之中。从实践的角度来观察,发现事实、寻找法律和适用法律的活动,并不总是可以分为截然不同、前后分列的阶段,而是同时或者交互展开;甚至在很多时候所呈现的状态既不是根据事实来寻找法律,也不是发现事实和寻找法律的活动交错进行,而是先寻找到法律并在已经寻找到的法律规范的指引下来进行事实的发现。因此,裁判的方法可能是多元的。从指导实践和通过实践来完善理论研究的目的出发,我们有必要将法官发现事实、寻找和适用法律的活动作为一个整体来观察,通过考察法官裁判活动的实践形态,探询法官发现事实和寻找与适用法律的路径或者模式,总结出当下我国法官进行裁判所应遵循的正确的方法、形成这些裁判方法的原因以及这些裁判方法对法官能力和素质的要求,以供裁判者、研究者和法学教育者参考。


  

  一、裁判方法的理论预设


  

  (一)裁判方法的理论预设


  

  在理论上,关于裁判方法的探讨,一般体现为案例分析的方法。当前,无论程序法学者还是实体法学者,在分析案例的时候,都遵循着先发现事实,后寻找和适用法律的模式。所不同的是,研究证据法的学者,对案例的分析止于发现事实,而研究民法的学者,对案例的分析始于在既定事实基础上对法律的寻找和适用。关于发现事实,程序法学界尚无专门论述;但是关于寻找和适用法律的方法,在实体法学界却有学者进行专门的分析阐述。例如,我国台湾地区学者王泽鉴先生在《法律思维与民法实例》一书中认为,案例分析的主要方法有二,一是历史的方法,二是请求权方法。历史方法,是指就案例事实发生的过程,依照顺序检讨其法律关系;请求权方法,是指处理实例时以请求权基础为出发点。同时认为,一方面须依案例事实去探寻法律规范,他方面须将法律规范适用于案例事实,在案例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来回穿梭思考。但是上述分析方法的前提,是“不可改变案例事实”。[1]换言之,无论历史的方法,还是请求权的方法,均是在案件事实既定的情况下,寻找和适用法律规范的方法,也即从事实到法律的裁判模式的后段内容。我国大陆民法学者王利明教授认为,民法案例的分析方法有二,一是法律关系的分析方法,二是请求权基础分析方法,前者是指通过理顺不同的法律关系,确定其要素及变动情况,从而全面地把握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并在此基础上通过逻辑三段论的适用以准确适用法律,做出正确的判决的一种案例分析方法;后者是指通过寻求请求权基础,将小前提归入大前提,从而确定请求权是否能够得到支持的一种案例分析方法。有学者将请求权基础的运用称为“找法”,即寻找该请求权的实体法依据,尤其是现行法律依据。[2]可以看出,王利明教授所提出的两种案例分析的方法,依循的也是从事实到法律的模式,并且也限于在事实既定的前提下对法律的寻找和适用。另外,我国民法学者梁慧星教授在其所着的《裁判的方法》一书中,采的也是从事实到法律的模式。[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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