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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法权利的确认与功能

  

  所以,个人在与国家的交往过程中,即使可以援用私法权利来请求行政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20]但是,毕竟从私法的基本构造来看,它可以表现“私权神圣”的价值观,但毕竟无法为国家公权力划定清晰的行为边界。因此,更为直接有效的办法,还是寻找自己在行政法上的请求权根据,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抗衡国家的侵害,维护自己的人身与财产上的正当利益。


【作者简介】
鲁鹏宇,吉林大学法学院;宋国,吉林省高级法院审判监督庭。
【注释】在德国行政法学上,公权利概念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公权利包括“国家公权利”、“个人公权利”及“公共团体公权利”,但由于法学研究集中关注个人相对于国家的地位和权利问题,所以德国通说的观点采狭义说,即公权利仅指个人在公法上的权利。但需要注意的是,德国行政法学上的“公法”概念其核心指向就是行政法,公法权利主要是行政法权利,而宪法上的基本权直接作为公权利发挥作用毋宁只是例外情况,所以笔者认为,subjektiveoffentliche Rechte最没有歧义的汉语表达方式应当是“行政法权利”。与此相关,在我国行政法学上,目前主流见解将行政法律关系中私人主体所享有的权利称之为“相对人权利”,笔者认为,“相对人权利”这一概念,是从法律主体的角度来界定权利,无法呈现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个人权利的特殊性(即区别于私法权利的特殊性),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规范形成,相对人权利也基本源自行政法规范,所以不如将称其为“公权利”或者“行政法权利”更为准确清晰。
参见王和雄:《论行政不作为之权利保护》,三民书局1994年版,第19-22页。See Wang Hexiong, On the Right Protection of Administrative Omission, San Min Book Co.,Ltd.,19-22 (1994).
〔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62页。Dieter Medicus, Civil Law Pandects in Germany, Translated by Shao Jiandong, Law Press, 62(2000).
人見刚:“ドイツ行政法学にぉけゐ法关係论の展开a现状”,载《东京都立大学法学会雑誌》第32卷第10号,第121页。
举例而言,城管执法部门统一清理整治街边露天烧烤,为所有城市居民提供了安静、清洁的生活环境,也避免了无数的居民与摊主之间的对立冲突。此即典型的行政对普遍性私益诉求的整体性保护。
李庭熙:“第三人之法律救济—行政诉讼上之非相对人诉讼”(上),载《根治杂志》第7卷第9期,第10页。Li Tingxi, Legal Remedy for the Third Party, 9 Governance Journal 7, 10.
石川敏行:《ドイッ公榷理论の形成と発展》,载《法学新报》第84卷1-3号,第86页。
大橋洋一:“法关係を基軸と し た榷利论の再构成”,载《自治研究》第77卷第4号,第131页。
大橋洋一:“法关係を基轴と した榷利论の再構成”,载第77卷第4号,第131页。
エバ一ハルト シエミット-アススン(Eberhard Schmidt-Assmann):《行政法理论の基礎と課题一秩序*け理念とけての行政法総论》(太田匡彦、山本隆司、大橋洋一訳),东京大学出版会2006年初版,第78页。
德国《基本法》第1条第2项规定:“任何人除侵害他人权利或违反宪法秩序或道德规范以外,具有人格自由发展的权利。”
神橋一彦:《行政诉讼と榷利论》,信山社2003年版,第138-144页。
赖恒盈:《行政法律关系论之研究》,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03年版,第169-172页。Lai Hengying, On the Administrative Law Relation, Yuanzhao Publishing Co.,Ltd.,169-172(2003).
王和雄:《论行政不作为之权利保护》,三民书局1994年版,第64页。Wang Hexiong, On the Right Protection of Administrative Omission, San Min Book Co.,Ltd.,19-22 (1994).
[德]ェ バ一ハルトシェミット-アススン(Eberhard Schmidt-Assmann):《行政法理论の基礎と課题一秩序*け理念としての行政法総论》(太田匡彦、山本隆司、大橋洋一訳),东京大学出版会2006年初版,第83页。
弗里德赫尔穆•胡芬:《行政诉讼法》(第5版),莫光华译,刘飞校,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44页。See Friedhelm Hufen,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Law(5th edition),Translated by Mo Guanghua, LawPress, 244(2003).
李庭熙:“第三人之法律救济—行政诉讼上之非相对人诉讼”(上),载《根治杂志》第7卷第9期,第11-12页。Li Tingxi, Legal Remedy for the Third Party, 9 Governance Journal 7, 11-12.
神橋一彦:《行政诉讼e榷利论》,信山社2003年版,第113页。
Wilhelm Henke,Das subjektive offentliche Recht, 1965, s. 99usw.转引自神橋一彦:《行政诉讼と榷利论》,信山社2003年,第138-144页。
例如在我国,曾经多次发生被拆迁人手持《宪法》、《物权法》抗衡行政强制拆迁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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